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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柴犬不近人情?这或许是其最好归宿

拍卖柴犬不近人情?这或许是其最好归宿 新京报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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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京报原创】​“法院拍卖一条狗”看似搞笑,却是法治社会中处理纠纷的一个样本。

“法院拍卖一条狗”看似搞笑,却是法治社会中处理纠纷的一个样本。


文1233字,阅读约需2.5分钟


▲柴犬“登登”。图源/京法网事


“法院拍卖一条狗”看似搞笑,却是法治社会中处理纠纷的一个样本。


从昨天傍晚开始,一条司法拍卖信息刷爆了朋友圈:朝阳法院将拍卖一条柴犬,起拍价500元。一开始以为是个假消息,特意查证了一下,没想到这个拍卖是真的。而相关的生效文书在裁判文书网也找到了。


▲主人拖欠寄养费法院将拍卖其柴犬抵债 网友:狗子为这个家付出太多。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判决全文看下来,倒不再觉得这件事情“搞笑”了,这个案件背后,反映的是契约精神的缺失、很多人对弃养宠物的不以为然——判决中说,宠物犬“登登”的寄养期限届满后,其原主人(被告)并未前往宠物寄养中心(原告处)将其接走,现该宠物犬仍在原告处寄养,被告也未支付寄养费等相关费用。


▲柴犬“登登”的司法拍卖页面。拍卖网站截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登登”的原主人不仅违背了和宠物寄养中心的契约,也违背和宠物犬“登登”之间的契约。

  

法律的契约固然约束着物质利益的往来,而生活中很多行为,比如,当你开始养一条狗或猫,当你们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也是精神意义上的契约,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轻易抛弃。

  

宠物犬“登登”在寄养服务中心待了1300多天,其间主人只接回去待过一周。是什么样的主人如此漠视自己的狗,对弃养“登登”如此不以为然。


▲一条柴犬被司法拍卖 引10万人围观!动画揭其“抵债狗生”。新京报动新闻出品

  

对于这条司法拍卖信息,有网友质疑,法律规定狗狗可以拍卖吗?

  

《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所以,宠物猫狗属于个人的财产,在这件案子中被强制执行进行拍卖没问题。

  

还有网友评价:“法院怎么可以拍卖狗狗,太不近人情了。”但其实,不近人情的不是法院,而是“登登”那个不靠谱的原主人,他弃养了“登登”,同时也让寄养中心长期蒙受损失。法院的做法,恰恰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了人情,既给狗狗找一个负责任的新主人,也可以让宠物寄养中心及时止损。

  

另外再补充一点,为什么要拍卖“登登”,而不是由寄养中心直接卖掉或让人领养走呢?

  

因为这是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登登”的原主人(被告)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拒不履行,寄养中心向朝阳法院执行局申请通过拍卖寄养物的方式取得一部分执行款,这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诉求。相反,若是寄养中心私自处理或者售卖,同样有违约之嫌。

  

当然,拍卖所得或许对于寄养中心数年间三四万元的损失相比,杯水车薪。但重点并不完全在于钱的多少,而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合理合法地化解了纠纷,寄养中心也再无后顾之忧。

  

最后,期待柴犬“登登”在11月10日10:00的司法拍卖结束时能遇到一位温暖的新主人,免受被遗弃之苦。


▲柴犬“登登”。图源/京法网事


文/陈涓涓(法律从业者)编辑 孟然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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