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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一讨债人再诉于欢索赔,法院驳回:此前已赔偿

山东辱母案一讨债人再诉于欢索赔,法院驳回:此前已赔偿 新京报
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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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认为,此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于欢已支付赔偿款。​

法院认为,此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于欢已支付赔偿款。


文837字,阅读约需1.5分钟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编辑 康佳 校对 赵琳


2019年8月,“山东辱母案”中被于欢刺伤的讨债人严建军起诉于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今日(6月17日),新京报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殷清利处了解到,法院驳回了严建军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此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于欢已支付赔偿款。


▲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严建军父亲此前告诉新京报记者,严建军腹部被刺伤,先后经历三次手术,花费20多万元。2019年8月20日,严建军向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7466.82元。严父称,严建军对于当时参加讨债的行为也很后悔,受伤手术后无法干活。

 

2020年6月9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对严建军因伤所受损失,于欢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于欢已向严建军支付了5万余元,结合二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应认定于欢对严建军所受的损害已经承担了适当的责任,因此驳回严建军的诉讼请求。

 

6月17日,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告诉新京报记者,之前一直担心严建军的起诉对于欢的刑期有影响。“他现在应该知道判决结果了,在里面心态还可以,积极表现争取减刑。”苏银霞说。

 

新京报此前报道,2016年4月14日,于欢看到母亲苏银霞在自家厂子被讨债时,遭到多人侮辱。于欢不堪忍受,用刀刺向讨债人,严建军是被刺伤的讨债者之一。之后,于欢被判有期徒刑5年,目前在服刑中。2016年11月17日,在聊城中院审理于欢涉嫌故意伤害案时,严建军提起暂计5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请求,法院最终判决于欢赔偿严建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3443.47元。

 

值班编辑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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