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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征求意见,租赁合同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征求意见,租赁合同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新京报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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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文2734字,阅读约需5分钟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张建编辑 白爽 杨娟娟校对 李铭


据住建部网站9月7日消息,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ZLLF@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8日。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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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住建部官网今日(9月7日)发布通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不得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租时再次收取佣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若有上述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违者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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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不得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若违反上述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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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若允许失信企业违规发布房源,或被停业整顿


除了拟对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还对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出规范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违者由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可限制其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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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有利于保护租户,建议对提前支付租金等问题进行监管

 

对此,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租赁市场越来越重要,租赁调控也越来越迫切,最近几年,特别是长租短付类型公寓各种跑路暴雷、环境污染等问题频繁出现,所以迫切需要一个租赁管理条例出台。《条例》意见稿明确了租赁企业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有利于保护租户的权益。

 

张大伟建议,政策应对租客提前支付租金等问题进行监管,这样才不会出现二房东因为破产而出现的租赁双方损失。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也表示,行业此前出现了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条例》意见稿从租赁出租和承租、租赁企业和经纪活动监管等方面,对租赁市场的主体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能有效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化。

 

黄卉进一步指出,《条例》意见稿还明确了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该政策能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值班编辑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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