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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打伤猥亵女儿者,司法宽宥义愤之举

不起诉打伤猥亵女儿者,司法宽宥义愤之举 新京报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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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恰恰是维护公理与正义。

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恰恰是维护公理与正义。


全文895字,阅读约需2分钟 

撰稿/史洪举(法官) 编辑/徐秋颖 校对/杨许丽



▲新京报资料图。


据报道,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怒气冲冲来到该学院,殴打谢某某致轻伤二级。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9月23日,谢某某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众所周知,殴打他人属于违法行为,轻则承担治安拘留的法律责任,如果将人殴打至轻伤,则面临刑事责任。而这起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案件,检察机关对打人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疑体现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对天理国法人情的综合考量。


如前所述,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现代社会中禁止私自复仇,即人们在发生纠纷后应诉诸法律,通过正规途径解决,这既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也避免了人们陷入互相报复的丛林社会。


但这起案件,被打伤的谢某某首先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其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既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是应受谴责的无德恶行。而行为人在得知自己女儿遭遇性侵害后,怒从心头起符合人之常情,对侵害人实施殴打,属于“失去理智”后的自然反应。


当然,这并非是鼓励民间复仇和以暴制暴,而是这种义愤之下殴打猥亵者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这也是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关键所在。


即综合猥亵者具有严重过错,殴打者具有自首情节,打人者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并非“蓄意报复”等因素,司法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尽最大限度宽宥“义愤之举”。


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做出不起诉殴打猥亵女儿者的担当与定力,维护了一个父亲的尊严,让当事人和公众的义愤情绪有了适当出口,是对公理、正义、人心的有力维护。

值班编辑 李加减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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