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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租50万却不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判了

男子收租50万却不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判了 新京报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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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张向楠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男子离婚后被判支付女儿抚养费及偿还欠前妻的借款,却迟迟不执行。经法院查明,男子有固定房租收入,但钱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因感情破裂,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王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李某用王某信用卡透支的32万元,由李某返还给王某。


双方离婚后,李某仅支付了四个月抚养费,后续未再支付任何款项。2020年,王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抚养费纠纷起诉李某。为追索欠款,王某又自己作为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将李某另案起诉。


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李某10日内支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9万元,以后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成年时止。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借款32万元。两份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于202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经查,2022至2024年间,李某陆续收到房租约50万元,此时系判决执行期间,但李某仍将收到房租的大部分用于个人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3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这一罪名的构成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主体要件: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观要件:故意拒不执行,即明知是法院的生效裁判而故意不履行的主观心理状态;客体要件:侵犯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干扰其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本案中,李某定期有房租收入,完全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却故意逃避执行,持续时间长,拖欠金额较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判处李某八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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