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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同居女友案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男子杀害同居女友案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
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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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徐鸣 编辑 甘浩 校对 穆祥桐


11月3日,男子杀害同居女友一案,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马兵处获悉,该案未当庭宣判,“有一些争议问题,可能还需补充材料,若补充,将再次开庭质证。”被害人家属的诉求为,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


据起诉书,被告人师某豪与被害人董某卉为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相处期间,师某豪曾多次殴打董某卉,经报警处理一次,后二人继续联系。


2024年6月20日19时许,二人驱车至西安市灞桥区某处,董某卉要求分手,师某豪表示不愿,因此发生争执。师某豪从主驾驶脚垫处取出一把双刃刀,捅至董某卉颈部,致其死亡。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师某豪提起公诉。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一鹏告诉新京报记者,当日庭审自上午10时开始,至下午3时结束。庭审焦点之一为案件定性: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欧阳一鹏介绍,庭上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在口供中明确称“拿出刀来,就是想要对方死”。在第九次讯问及庭审中,被告人供述改称“仅想吓唬被害人,并非要剥夺其生命”。


被告人辩护方主张,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意杀人。


欧阳一鹏则认为,客观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系故意杀人。事发前,被告人借车并在车内放置一把约40厘米长的尖刀,同时在夏季携带与气温不符的厚被子,用于包裹尸体。


另一位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马兵告诉新京报记者,还需进一步判断被告人在案发前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若构成,应依法数罪并罚。


马兵表示,根据被告人询问笔录、被害人日记、报警记录等证据,被告人当庭亦承认曾多次对被害人动手,符合追加虐待罪的条件。


检方对此认为,虽然被告人曾多次实施暴力,但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尚未达到虐待罪的构成标准,且本案致死行为与先前暴力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未追加指控。


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亦存在争议。马兵表示,被告人确实系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被告人供述反复、在庭审中否认主要事实,缺乏真诚悔罪之意,系利用自首相关规定减轻处罚的目的,不应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辩护方提出“被害人过错”的说法,马兵回应称,该观点难以成立——被害人长期遭受暴力,分手是唯一能做的自我保护方式,即使分手,也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任何过激和不当的言行,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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