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信托法律实践中,存在一个显著的监管悖论:泽西岛法院因委托人保留对信托财产的“统治权和控制”而撤销信托,认定其为“形式虚假”;而开曼群岛则通过立法明确允许委托人保留投资指示权等权力而不影响信托效力。这一差异凸显了信托监管的核心难题——如何界定合法的权力保留与导致信托无效的过度控制。
我国新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引入的穿透式监管机制,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制度创新。该机制通过穿透信托表面结构,识别“伪信托”的本质特征,为治理规避监管的信托安排提供了全新路径。
“伪信托”的认定标准与中国实践困境
信托制度的核心在于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伪信托”则背离这一原则,通常表现为委托人未真正转移财产所有权、受托人不承担管理责任或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根据普通法理论,有效信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财产法定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受托人承担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委托人不得保留足以架空受托人的控制权。
“伪信托”可分为两类:一是“形式虚假”,即设立时即存在根本缺陷,如未完成财产权转移或保留无条件撤销权,此类信托自始无效;二是“实质虚假”,即信托文件表面合规,但实际运作中受托人完全听命于委托人,沦为执行工具。英国Snook案确立的标准指出,当当事人实际行为与信托文件约定严重不符时,构成实质性虚假。
我国信托市场长期存在的“通道业务”是“伪信托”的典型表现。在此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仅履行程序性职责,投资决策由银行等委托人主导,信托财产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委托人手中,严重偏离信托本源。部分产品还通过复杂结构隐藏实际控制人,将资金投向禁止领域,加剧系统性风险。当前,在行业转型背景下,解决“伪信托”问题尤为紧迫。
Rahman案的裁判逻辑对中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该案中,泽西岛法院认定委托人保留受益人指定权及本金分配权,构成对信托资产的“统治权和控制”。这与国内通道类信托中银行主导决策、信托公司被动执行的情形高度相似,共同点在于受托人均未履行独立管理职责,导致信托名存实亡。
穿透式监管的运行机制与制度创新
新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确立的穿透式监管,是以“实质重于形式”为核心原则的系统性监管框架,涵盖权力控制审查、信息披露强化和责任追溯保障三大维度。
权力控制审查:界定合理保留与过度干预
判断是否构成过度控制的关键,在于该权力是否剥夺了受托人的基本独立判断空间。新规明确禁止以下情形:委托人直接指定投资标的、强制要求按特定指令分配收益、通过关联交易间接操控信托财产处置等。监管需结合信托文件与实际操作记录,综合评估受托人是否履行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
信息披露强化:打破信息不对称
穿透式监管要求披露信托资金的实际流向、最终用途及风险承担主体,重点防范“橡皮图章”式决策。新规要求建立完整的决策记录制度,详细记载投资决策过程、风险评估依据及受托人意见,作为判断信托真实性的关键证据。同时,强化对实际受益人的识别,防止利用信托进行利益输送或规避监管。
责任追溯保障:强化法律后果与源头防控
对于被认定为“伪信托”的产品,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终止信托关系、清理财产,并追究相关方赔偿责任。新规借鉴普通法“归复信托”理念,确保无效信托财产返还。此外,建立“监管沙盒”机制,要求创新型产品在试点阶段即制定风险对冲与责任追溯方案,从源头防范“伪信托”滋生。
穿透式监管的创新在于其动态适应能力。不同于离岸地静态列举允许保留的权力,中国采用“原则+列举”模式,既明确禁止明显违规行为,又授权监管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认定新型“伪信托”形态,有效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挑战。
新型信托监管范式的构建与行业影响
穿透式监管推动中国信托业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有效”,重塑行业治理范式,形成以受托人义务为核心、全生命周期覆盖、多元主体协同的新型监管体系。
以受托人义务为核心的监管导向
新规将受托人义务细化为忠实、注意与审慎三项核心责任,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匹配的内控机制。即便允许委托人保留部分权力,受托人仍须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判断。监管通过检查决策流程、风控措施与信息披露情况,评估履职实效。对仅履行程序性义务、实质外包决策的机构,将采取业务限制、资质降级等处罚措施。
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覆盖
穿透式监管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设立阶段重点审查信托目的合法性、财产独立性与权力配置合理性;运作阶段借助科技手段实现资金流向与交易对手的实时监控;终止阶段强化清算监督,保障受益人权益。特别是在资金使用环节,监管科技可穿透多层嵌套结构,识别真实用途,防止资金流入禁止领域。
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
监管体系涵盖监管机构、信托公司、受益人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管机构负责规则制定与执法;信托公司承担主体责任;受益人通过充分信息披露增强话语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独立鉴证服务。新规要求对复杂产品聘请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体现国际治理趋势,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穿透式监管正深刻影响行业发展。一方面,通道类“伪信托”加速退出,倒逼信托公司转向主动管理;另一方面,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与专业水平持续提升,越来越多公司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风控部门,决策流程日趋规范透明。
更深层次上,穿透式监管推动信托文化的成熟。通过对受托人责任、受益人保护、财产独立等核心价值的强调,使信托制度的本质回归公众认知。当信托公司以专业赢得信任,委托人不再试图借“伪信托”规避监管,受益人获得可靠保障时,中国信托市场方能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穿透式监管终结“伪信托”的过程,本质上是信托制度回归本源的过程。它既吸收普通法关于信托有效性的核心法理,又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为全球信托监管难题提供了可借鉴的中国方案。随着机制不断完善,中国信托业将迎来更加规范、更具活力的发展新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