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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仲裁工作提出要求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对仲裁工作提出要求 敦煌国际仲裁院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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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仲裁工作提出要求。

对外投资新规核心条款解读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规范对外投资管理,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国务院发布最新对外投资规定。新规明确了投资者权益、管理体系、合规义务及法律责任,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总则与服务体系

本规定旨在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适用于中国境内投资者进行的境外投资活动。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统筹发展与安全,反对单边主义,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服务支持与保障

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法律、财税、金融等资源。支持咨询、法律、会计等专业机构拓展海外网络,提供高质量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政策性保险机构应提供融资与海外投资保险支持。行业协会需加强自律,提供信息咨询与纠纷处理服务。

权益保护机制

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商签双边协定等方式提升投资保护水平。建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进行审查。在遭遇战争、动乱等突发事件时,驻外机构将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鼓励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管理与合规要求

国家实施全过程监管,分类分级管理。投资者开展投资需依法履行核准备案、信息报告及资金登记手续。严禁出口或使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及数据,不得通过人员跨境转移受限技术。

经营行为规范

投资者应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与内控制度。开展活动时须遵守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尊重当地文化,诚实守信。严禁商业贿赂、欺诈、低价倾销及侵犯商业秘密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数据安全与司法配合

涉及境外仲裁、诉讼或调查需提供证据材料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履行相应法律程序。

法律责任与反制措施

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新规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投资禁止类项目、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提交虚假材料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准投资的,将面临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可达投资额 10‰)及相关责任人罚款。拒不配合安全审查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被禁止 1 至 3 年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反歧视与反制裁

对于他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的,中国政府可采取相应反制措施,包括列入反制清单、限制进出口、限制入境及取消居留资格等。公职人员泄露秘密或滥用职权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港澳台投资管理及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个人对外投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本规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ww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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