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5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以此计算月缴存额。核定后一个月内须告知职工本人,保障其知情权。
自2025年7月1日起,缴存基数由202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4年月平均工资。2025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全月工资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职工则以调入当月工资或实际月均工资为准。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7302元,最低不低于2690元。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7%(取整数值),单位可在此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可自愿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比例为1%~5%(取整数值),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比例 +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式相同。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当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7%时,月缴存额上限为5222元,下限为376元。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当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5%时,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30元,下限为270元。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缴存基数和比例可调整一次。
六、办理注意事项
1. 为优化营商环境,市公积金中心与市税务局共享社保缴费工资申报数据。经单位授权后,相关数据可用于公积金基数调整,实现工资信息预填。如因信息不匹配无法预填,单位需手动填报。
2. 已完成2025年度基数调整的单位无需重复操作。若已申报工资超过2025年度基数上限(37302元),市公积金中心将自动重新核定并通知单位。
3. 同一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可根据需要变更缴存比例。
4.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超出上下限且未主动申请调整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标准自动调整并通知本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