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入调研银行、企业及个人对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业务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本《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吸引和利用外资,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管理改革举措
1. 取消FDI前期费用登记
境外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汇入前期费用的,无需再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
2.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或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进行境内再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该政策已在部分省市试点并取得良好成效,现推广至全国。
3.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以及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在境内开展再投资。
4.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利用外资
境内非企业性质的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理相关登记和外汇手续。此项“科汇通”试点此前已在部分地区实施,现扩展至全国范围。
三、跨境融资管理改革措施
1. 提高科创类企业融资额度
将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升至等值1000万美元;对部分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优质企业,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2. 简化签约登记材料要求
取消企业在办理跨境融资签约登记时需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安排
1. 缩减负面清单范围
取消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调整的新形势,支持房地产行业稳健发展。
2. 优化便利化业务抽查机制
允许银行根据企业合规状况和风险等级,自主确定事后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体验。
3. 推广境外个人购房结汇便利政策
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港澳居民购房“先结后补”政策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符合各地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可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外汇结汇支付,后续补交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五、政策调整考虑说明
1. 关于缩减负面清单的考量
此前限制非房地产企业资本金用于购置非自用房产,是为防范“热钱”流入炒作房地产市场。随着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优化,市场环境变化,相关外汇管理措施同步调整,有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 关于境外个人购房结汇优化的考量
原政策要求结汇前必须提供购房备案文件,但实际交易中房企通常要求先付款后网签,存在流程矛盾。试点“先结后补”模式有效缓解了这一问题,反响良好。此次推广至全国,旨在更好满足境外人士在华工作生活合理住房需求,促进人才流动与区域融合。需注意的是,该政策仅为银行审核程序优化,不改变现有购房资格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