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我国对无人机的出口管制始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科工法(2002)828号文),将侦察、电子战、攻击等军用无人机纳入军品出口管理,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
2015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军用无人机被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体系。现行主要法规包括《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等。
当前生效无人机监管政策重点内容
1. 精细化管制清单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9A012项,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须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 在操作人员视距外可控飞行,且最大续航时间≥30分钟(阵风46.3km/h下稳定飞行);
- 配套发动机功率超过16kW,或可在15420米以上高空飞行;
- 搭载特定载荷(如红外成像IFOV<2.5mrad、合成孔径雷达分辨率优于0.3m、激光指示器能量>80mJ);
- 具备“一站控多机(>10架)”或无线电视距>50km的通信能力。
2. 特殊场景管制
即使未列入管制清单,若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无人机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或军事目的,不得出口。
3. 专项国别管制
依据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禁止向美国军事用户或用于军事用途的实体出口两用物项。
4. 军品与两用物项衔接
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的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侦察、电子战、攻击型无人机),须向国防科工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不适用普通两用物项许可流程。
5. 数据与知识产权管理
无人机采集的地理信息、人脸数据等敏感数据出口前,须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的安全评估(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11号令)。
出口无人机主要违规风险及责任
(一)刑事责任风险
故意无证出口管制无人机,金额达2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金额超100万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已取得许可证但少报多出,金额超20万元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件的,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若涉及军用技术且泄露军事秘密,可能触犯《刑法》第431条,最高可判处死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刑责。
(二)行政责任风险
常见违规行为分为六类:
- 无证、越权出口,或通过拆分、改造规避许可;
- 以欺骗、贿赂等方式获取或转让许可证;
- 向受限制最终用户(如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
- 为未获许可出口提供代理、货运、报关等服务;
- 拒绝监督检查或擅自接受外国核查;
- 教唆、协助他人规避管制。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最高可达违法经营额十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出口资格、五年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相关人员从业禁止、纳入信用记录等。同一行为可能面临多项并罚。
出口无人机企业合规需重点注意事项
(一)产品特性与分类:精准识别管制物项
是否需要办证,应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技术参数为准,而非海关编码或行业认知。即使归类为“航模”或“玩具无人机”,只要技术指标符合管制标准(如续航、高度、载荷能力),仍需申领许可证。
依据《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体航管规字〔2024〕7号),航模有严格尺寸、重量和功能限制,超出即视为管制无人机。临时出境参展、参赛或试验的管制类无人机,也须提前办理许可证。
(二)最终用户和用途管理:履行“全面管制”义务
无论产品是否列入管制清单,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可能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活动,均不得出口。
出口非管制无人机时,也需核查进口方是否列入中国管控名单或联合国制裁清单。取得许可证后如发现最终用户或用途变更,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暂停出口并重新评估。
(三)许可证申领与使用:如实申报、规范操作
申领材料(合同、技术说明、最终用户证明等)必须真实、准确、一致。许可证信息须与报关单完全相符,不适用5%溢装规则。
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售或供其他企业使用。
(四)企业资质及其他合规要求
涉及军用无人机生产的企业须先取得相应资质。遇进口方政府访问、技术核查请求时,不得擅自接待或提供资料,须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同时关注国内外关于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规出口。
合规应对建议
(一)建立内部合规体系,实现全流程管控
建议设立“出口管制合规委员会”,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生产、出口、代理等)设置专职岗位,负责政策解读、员工培训、风险预警与应对。
事前:强化风险评估
- 物项筛查:建立“无人机及部件数据库”,对照最新管制清单标注每款产品的管制编码(如9A012.a.2),避免误判。对不确定项目及时向商务部咨询。
- 客户审查:核查最终用户背景,利用联合国制裁清单、中国管控名单筛查;要求中间商提供“最终用户链证明”,防止转口至敏感地区。
事中:升级审查程序
- 合同管理:加入“用途变更违约”条款,明确禁止军事或恐怖用途;技术服务合同应限定为操作培训,避免核心技术披露。
- 申报管理:确保申报单证、许可证与实物“单证相符、单货相符”,防范错报漏报。
事后:加强自查与档案留存
建议保存许可证申请材料、咨询记录、报关单、合同、发票、技术交流文件等,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海关主动披露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合理利用外部资源
- 政策衔接支持:积极参与商务、海关等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最新监管动态。依据《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第10号公告),完善内部机制,并作为信用管理评级材料,争取通关便利。
- 行业合规支持:通过行业协会反映现行管制标准与行业发展脱节问题,推动政策优化调整。
- 第三方服务支持:根据成本效益评估,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计、体系建设及许可证申领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