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退税
什么是进出口货物的退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退税?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有哪些?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
进出口货物退税的概念
退税是指因征税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出现误征、多征或重复征税等情况,海关依法予以退还税款的行为,也包括海关法规明确允许退税的情形。
提示:进口环节已抵扣的增值税不予退还(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退税流程及申请材料
情形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
申请流程:
发现部门通知纳税地海关 → 海关通知纳税义务人 → 纳税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书》办理退税手续
申请材料:
《退税申请书》
提示: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情形二: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
申请流程:
纳税义务人向纳税地海关提交《退税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海关审核并签注意见 → 综合业务部门重审税费,开具《收入退还书》 → 财务部门审核后通知国库退库 → 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交付收款单位
申请材料:
需提交《退税申请书》及可证明应予退税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 因品质或规格问题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双方的退货协议
-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国内环节税的:退货协议及税务机关重新征税证明
- 散装货物短装且已退款或获赔的: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退款或赔款证明文件
- 因残损、品质不良、短少等原因获赔货款的:已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提示:
1.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 应退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间从缴税之日起至退还书填发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