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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CRS信息交换开始!10个高频问题深度解析

新一轮CRS信息交换开始!10个高频问题深度解析 裕阳咨询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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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些误区千万别踩!

随着OECD推动的CRS逐渐落地,中国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自动交换机制,覆盖新加坡、香港、英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主流经济体。9月,CRS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信息交换周期,这代表着您在海外账户的存款余额、股票收益、股息分红都有可能通过加密网络,被交换到中国税务机关数据库。

CRS并非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它涉及税务居民身份判定、金融账户定义、信息交换范围,甚至包括通过公司、信托、基金等架构持有资产时的“穿透”识别。不少纳税人因对规则理解不足,面临补缴税款和遭受罚款的风险。今天,我们结合国家法规及CRS官方文件,整理出10个最受关注的CRS热点实务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政策,帮助读者看清合规底线与应对思路。

👉 注:在以下我们的讨论情境中,将设定一个前提条件——金融账户开户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均同样承担着CRS下的信息交换义务。

Q

我一年内在2到3个国家居住、工作,如何判定自己是哪国税务居民?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确认标准的具体适用可能因国家而异,需要参考相关国家的税法规定。但一般可以用“183天+生活中心”进行判定,即先计算在各国居住天数是否满183天;再看生活中心,如家人、户籍、主要资产、工作所在地。只要满足其中一项,一般可以判定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当个人因各国国内法差异被同时认定为双重税务居民 时,将触发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按照“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的顺序来判断最终税务居民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这些顺序排列的标准包括:

1.永久性住所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时逗留。


2.重要利益中心
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综合评判。其中特别注重的是个人的行为,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3.习惯性居所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永久性住所的停留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4.国籍
如果该个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国籍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A

Q

长期在海外居住并工作的中国籍员工,其海外账户也会被CRS报送吗吗?

外派不等于 “税籍变更”,这是许多跨境工作者的认知误区。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并不能简单理解为仅为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此,在现行税法框架下,仅物理空间的跨境迁移是无法自动消解“中国税籍”的,其海外账户信息依旧会被报送回中国税务机关,就境外薪资等依法补缴税款。


字节跳动新加坡工区员工补交中国个税 (来源:媒体报道)的案例为例,这些外派人员虽然长期在新加坡工作,但因为家庭、户籍关系仍在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其属于中国税务居民,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

A

Q

CRS认定的“金融账户”包括哪些,会交换哪些信息?

👉 按CRS定义,需尽职调查并报告的“金融账户”包括: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某些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等。

👉 需要报送和交换的信息包括:

✔ 个人身份信息:姓名、地址、税务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TIN)、出生日期与地点;

✔ 账户信息:账户号、金融机构名称;

✔ 财务数据:年末账户余额、当年产生的利息、股息、基金分配、资产处置所得等。


整个流程是:金融机构识别并收集“非居民账户”信息→向所在国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自动交换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分发至当地税务局。

A

Q

我账户里没动静,是不是就不会被申报?

依旧会被申报。

CRS申报的触发条件是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与账户是否有资金流动无关。即使账户余额常年不变,只要账户持有人被认定为“应申报人士”(如非本地税务居民),金融机构仍需每年上报其基本信息与年末余额。

A

Q

银行有没有义务告诉我我被申报了?

MCAA未强制要求“通知义务”,因此大部分CRS实施国的金融机构仅负责收集与报送数据,并不会主动告知客户是否申报。

不同地区的规则略有差异,例如欧盟受《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约束,客户可能事后知情;而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开曼等地,银行通常不会主动披露申报情况,仅在客户主动询问时,可能模糊回应 “已按规定履行义务”。

A

Q

BVI公司不运营,只是投资用,也要被申报吗?

BVI公司是否被申报,关键在于是否属于 “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

👉 这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是:收入主要来自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被动收益,而非积极的生产经营。

BVI、开曼等地的空壳公司,若仅用于持有股票、债券或银行存款,基本都会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时会对其进行“穿透式核查”,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姓名、住址、税务居民国)。一旦发现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税务居民,公司账户的余额、收益等信息会被报送至BVI税务局最终交换回中国

反之,若BVI公司有实际业务(如实体生产企业,有实际的生产场地、员工,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等活动),则可能被认定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其账户信息通常不会被交换。区分的核心在于“是否有实质经营”,这也是近年来OECD打击“壳公司避税”的重点。

A

Q

用他人名义代持海外资产,能规避CRS吗?

这是极具风险的 “掩耳盗铃” 之举。

2023年《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升级后,各国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被大幅扩展,代持关系很难遁形。

即使账户在他人名下,只要你保有资产最终收益权或实质控制权,照样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信息被报送至税务机关。例如在公司、信托结构或者特定账户架构里,扮演了签字、发出指令、接受委托或是成为受益人等角色,相关身份依然会被进行穿透式识别。

⚠ 一旦被查实故意隐瞒,后果严重:不仅需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情节恶劣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A

Q

房产不属于CRS交换对象,我把账户上的钱买成房子,是不是可以规避CRS交换?

海外房产本身的物权信息并不在CRS覆盖范围内,换句话说,你持有海外房子这件事情,不会被上报,但这并不意味着“绝对安全”


其涉及的金融交易仍在监管之内:

● 房产购买过程中的资金划转;

● 房产出租所得流入银行账户;

● 房产出售所得进入账户。

这些资金流动,涉及到的收益部分若没有主动申报,被稽查到后就要进行相应的税务补缴。

A

Q

美国没有加入CRS,我把资产转到美国,是不是就可以了?

👉 美国至今未加入CRS,而是推行自己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 美国可获取外国机构的美国人账户信息;

● 但不会向其他国家分享其境内非居民的账户信息。

因此,中国税务机关目前无法通过CRS获取中国居民在美账户信息,但并非毫无手段

一是中美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税务机关可依据DTA条款,针对特定个案向美国申请查询账户信息

二是大额资金转入美国本身就可能引发对资金来源的核查;

三是未来美国加入CRS 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届时历史账户信息仍可能被追溯。

A

Q

已经被交换追查的账户信息该如何处理?

如果已被中国税务机关锁定,慌乱应对往往适得其反,理性策略应包括“主动配合+合法申辩+长远规划”三步骤。

▪ 收到自查通知后,应及时整理账户流水、交易凭证,结合现行政策厘清应税所得与免税部分(如境外已缴税款可抵扣),为后续应对制定初步策略。同时,建议保留相关证明资料,以降低日后重复追查的概率

▪ 其次,与税务机关沟通时,既要诚恳认错,如实提供资料,也要维护合法权益。对于明显错误的信息(如将他人账户误记在自己名下),可提交证据申请更正;对于税款计算有异议,可援引税法条款申辩,争取合理宽限期,避免进入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环节。

▪ 长远来看,高净值人群可以结合自身发展和需求,选择低税率地区/国家重新规划税务居民身份与资产架构。

若需保留中国身份,也可利用居住满183天等规则(需结合实际,建议事先咨询专业机构)在某些年份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


👉 以新加坡为例,依其税法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新加坡居住/工作可能被视为税务居民:

在上一个日历年中在新加坡至少停留183天;

连续三年在新加坡;

在新加坡连续工作超过两个日历年,且总停留时间(包括实际存在时间)至少为183天;

持有有效期至少一年的工作准证(如EP)。

以上标准在实操中需要结合“真实居住”来进行判定,其佐证材料通常包括新加坡电话号码、新加坡住宅地址(如地址证明、租房合同;水电煤费账单或银行或电话单或政府信件)等,以此确保经济活动与居住情况相符。 

A

2025

裕阳结语

CRS的本质不是“惩罚工具”,而是推动全球税务公平的规则。与其整日忧虑被审查,不如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周全规划,提前进行税务身份规划与资产合理配置。

而新加坡,则凭借低税率、属地原则、无资本利得税和无遗产税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首选的税务规划目的地。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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