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三不见”的含义及刑事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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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税款三十万元以上; -
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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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税款三百万元以上; -
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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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业务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业务对应税款的上述发票; -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上述发票; -
非法篡改上述发票的电子信息; -
其他虚开手段。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二)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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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虚开、非法购买的发票申报退税; -
伪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或非法取得报关单等凭证虚构出口事实; -
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
(三)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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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察觉对方提供的单证、手续存在明显虚假或不合常理之处; -
是否履行了基本的合理审查义务(如核对货物、考察供货方); -
收取的费用(如代理费)是否明显偏离市场正常水平; -
资金流转是否存在“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等异常情况; -
以其自身业务能力、经验能否合理解释其疏于审查。
(四)犯罪客体
相关焦点:如实代开与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