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调整向特定国家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及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最新调整。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控,新增"1-叔丁氧羰基 -4-氧 -3-哌啶甲酸甲酯”等 3 个品种列入附件 1 第一部分。
出口许可新规与适用范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企业须严格遵守以下许可申请规定:
需申请出口许可的情形
上述情形均须依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正式申请出口许可。
无需申请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特定国家外,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目录内化学品,无需单独申请许可。
政策附件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pdf
-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