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12:39
政策背景: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不含宁波市)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收管理,现就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一、适用范围与开票原则
本公告所称“出口业务”,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免税或征税政策的业务。纳税人发生此类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税率”栏填写规范
出口发票“税率”栏需严格依据企业适用的退税资格及政策类型精准选择:
1.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税率”栏应选择"0%"选项。
2.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选项。
3.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税率”栏应选择对应的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出口发票“税率”栏需根据企业退税资格精准选择:
1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业务:填写0%;
2
适用增值税免税出口业务:填写免税;
3
适用增值税征税出口业务:填写对应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发票项目填写具体要求
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各项目填写须遵循以下规范:
- 购买方信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栏必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栏可选填;销售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各栏次须完整填写。
- 金额折算:“单价”栏与“金额”栏均须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
- 备注要求:“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字样,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四、特殊业务处理规定
1. 来料加工业务
“金额”栏应填写折算成人民币后的加工费收入。
2. 适用征税政策的进料加工业务
须分两行开具:
- 第一行:金额为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栏选择“免税”。
- 第二行:金额为(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 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3. 红字发票开具情形
若发生被税务机关认定不适用退(免)税政策,或进料加工业务因计划分配率与实际分配率差异需调整等情况,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同时废止。
过渡期安排:施行前已开具的发票按原规定执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已按本规定执行的,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