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位于东欧平原,是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中国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白俄罗斯税收制度以《白俄罗斯共和国税法法典》为核心法律依据,由税务部负责税收政策的执行与管理。税制采用属人兼属地原则,对居民企业全球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白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征税。主要税种包括利润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关税等。利润税基本税率为18%,银行和保险企业适用25%;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部分商品适用10%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3%。白俄罗斯为吸引外国投资,设立了自由经济区、高科技园区及"巨石"中白工业园等特殊经济区域,提供利润税减免、免征不动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一
合规基础
1.税务登记
外国投资企业在白俄罗斯的税务登记与企业注册程序紧密衔接。外国投资企业注册由外交部主管,需经州执行委员会许可及地方人民代表会议批准,外资最小额度为2万美元,可分两年筹资完成。企业注册需提交成立人的书面申请、成立文件的公证书、投资国营业执照(需附白俄罗斯文或俄文译文并经公证)、外国自然人护照复印件及译文、注册资金到位证明、保函以及已付国家注册费的证明。自企业成立人送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5日内予以注册。税务登记随企业注册自动完成,但企业需在注册后30日内向税务局备案。
2.税务申报
白俄罗斯企业需按税种分别履行申报义务。利润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可按月或季申报;按月申报者需在月度结束次月20日前报送申报表,按季申报者需在季度结束次月20日前报送季度申报表,年度申报需在纳税年度结束次年3月20日前完成。增值税按月或季申报,申报期限为次月20日或季末次月20日,缴纳期限为次月22日或季末次月22日前。个人所得税由雇主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人数超15人的纳税义务人及增值税纳税义务人须电子申报。
3.税收居民
白俄罗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企业税收居民是指依据白俄罗斯法律在白俄罗斯境内注册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白俄罗斯境内外的所得缴纳利润税。个人税收居民包括白俄罗斯公民、拥有白俄罗斯永久居住权者以及一年中在白俄罗斯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不在白俄罗斯境内通过常设代表机构进行经营活动但在白俄罗斯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组织,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一年中停留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仅对其在白俄罗斯境内获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
核心税种
1.税种概览
白俄罗斯税收体系由国家税费和地方税费两部分组成。国家税费包括利润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关税等。直接税方面,利润税基本税率为18%,银行和保险企业适用25%;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3%,专业性收入适用16%。间接税方面,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部分商品如食品、药品适用10%优惠税率,出口货物适用0%税率;消费税针对酒类、啤酒、香烟及制品、原油、车用油和乘用车等征收。
2.企业所得税
白俄罗斯利润税针对企业获得的利润、红利以及利得征收,利润是指销售商品、财产权及非销售收入的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差额。利润税基本税率为18%,银行和保险企业适用25%税率。优惠税率方面,注册于高科技园区销售自产高科技货物的企业适用10%税率,注册于自由经济区的企业适用9%税率,"巨石"中白工业园入驻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税率安排。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白俄罗斯境内外的所得缴纳利润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白俄罗斯境内的所得缴纳利润税。
3.增值税
白俄罗斯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未进行增值税登记注册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收购行为。增值税标准税率为20%,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优惠税率10%适用于农产品、药品、食品等特定商品;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以及国际运输服务等;25%税率适用于电子通信服务。增值税按月或季申报,申报期限为次月20日或季末次月20日,缴纳期限为次月22日或季末次月22日前。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企业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自由经济区企业租赁外国设备在区内进行生产,可免征设备的进口增值税。
4.关税
白俄罗斯关税征收范围涵盖所有进口环节的货物。关税计算方式采取固定税率或固定单位税额两种方式,税率范围为5%至30%,单位税额为0.5至5欧元。白俄罗斯与亚美尼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以及俄罗斯签订欧亚经济联盟协定,协定内商品进出口不征收关税,协定外商品需缴纳关税。对于投资企业,白俄罗斯提供多项关税优惠政策:自由经济区企业以进口技术设备及零部件注资的,可免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巨石"中白工业园入驻企业对于在白俄罗斯境内使用的进口技术设备、零部件免征关税。
5.个人所得税
白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身份分别适用不同征收规则。居民纳税人包括白俄罗斯公民、拥有白俄罗斯永久居住权者以及一年中在白俄罗斯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应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税率为13%,专业性收入适用16%税率,高新技术园区入驻者及"巨石"中白工业园雇员取得的收入适用9%优惠税率。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一年中停留期少于183天的外国人,仅对其在白俄罗斯境内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雇主按月代扣代缴。
三
风险防控
1.常设机构
根据中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以及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等。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8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劳务,该性质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中国居民企业在白俄罗斯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白俄罗斯政府有权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白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其取得的营业利润仅在中国征税。
2.关联交易
白俄罗斯自2016年正式实行转让定价规定。关联方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20%以上股权或共同控制第三方的情况。受控关联交易包括与关联方进行的货物交易、劳务交易、固定资产产权交易等。2019年起,不动产相关交易、与离岸区域企业的对外贸易(门槛40万白卢布)、与不需缴纳利润税的白俄罗斯税收居民企业进行的境内交易(门槛40万至200万白卢布)等均需符合转让定价法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资本弱化规则适用于贷款协议及其他费用,债资比例为3:1,超过规定限额的利息或费用不能在利润税税前扣除。
3.税务稽查
白俄罗斯税务检查由总统及总统政令决定,检查方式分为案卷检查和现场检查。案卷检查分前期和后期阶段,前期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解释申报表、税款计算等,发现问题发通知要求5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说明;后期可要求提供会计文件、费用证明等,纳税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补充材料通知。转让定价调查重点目标对象包括连续两年及以上持续申报亏损的企业、跨国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利润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与境外关联方或位于离岸区域的企业进行交易的企业等。企业在遇到税务稽查时,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
四
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白俄罗斯为促进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实施了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自由经济区优惠方面,白俄罗斯现有6个自由经济区,入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利润税,减按9%优惠税率征收,适用条件为依照白俄罗斯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或个人企业、位于自由经济区内、自签署入驻协议起三年内投资额超过50万欧元。"巨石"中白工业园优惠方面,园区占地面积112.5平方公里,入驻企业投资领域涵盖电子和通信、制药、精细化工等,承诺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2.申请条件
不同税收优惠类型对应不同的申请条件。自由经济区优惠要求企业依照白俄罗斯法律成立、位于自由经济区内、自签署入驻协议起三年内投资额超过50万欧元。"巨石"中白工业园优惠要求企业位于园区内,投资领域为电子和通信、制药、精细化工等,承诺投资金额不少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农村及中小城镇优惠要求企业位于农村(常驻居民少于2000人)或中小城镇(常驻居民2000至50000人),从事生产或服务活动,2016年8月1日后重组成立的企业除外。
3.履行义务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需持续履行相关义务以维持优惠资格。投资承诺履行方面,企业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完成投资承诺,自由经济区企业需在签署入驻协议起三年内投资额超过50万欧元,"巨石"中白工业园企业需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投资承诺,未按期完成投资可能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经营活动合规方面,企业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税务申报义务方面,企业应按规定期限和方式进行税务申报,即使享受免税优惠也需提交申报表。资料保存义务方面,企业应保存完整的财务和税务档案,保存期限至少5年。
五
跨境协调
1.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协定适用范围涵盖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在白俄罗斯方面适用于利润税、个人所得税、不动产税,在中国方面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协定明确了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分配规则:营业利润方面,中国居民企业通过在白俄罗斯设立的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白俄罗斯有权征税;股息方面,中国居民从白俄罗斯取得的股息,白俄罗斯征税税率不超过10%;利息方面,中国居民从白俄罗斯取得的利息,白俄罗斯征税税率不超过10%;特许权使用费方面,中国居民从白俄罗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白俄罗斯征税税率不超过10%。
2.税务争议
中白税收协定设立了相互协商程序以解决税务争议。当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认为白俄罗斯税务机关的征税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将案情提交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申请人应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适用情形包括对白俄罗斯税务机关的征税措施有异议等。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应予以执行。
3.跨境股息
根据中白税收协定,跨境股息的税务处理遵循以下规则: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收款方所在缔约国征税,同时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缔约国也可按本国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得超过股息总额的10%。白俄罗斯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白俄罗斯的股息收入,通常要缴纳12%的预提税。根据中白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企业作为受益所有人从白俄罗斯取得的股息,预提税税率不超过10%。中国居民企业在取得股息时应向白俄罗斯税务机关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4.跨境利息
根据中白税收协定,跨境利息的税务处理遵循以下规则: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收款方所在缔约国征税,同时利息发生地所在缔约国也可按本国法律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白俄罗斯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白俄罗斯的利息收入,通常要缴纳10%的预提税。根据中白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企业作为受益所有人从白俄罗斯取得的利息,预提税税率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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