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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应知​“四期”权益保护

女职工应知​“四期”权益保护 山东高速国际合作公司
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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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的“四期”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订版)》《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梳理了女职工“四期”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特此分享给广大女职工知晓。


女职工应知

“四期”权益保护

        女职工的四期”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订版)》《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梳理了女职工“四期”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特此分享给广大女职工知晓。

什么是女职工“四期”权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女职工“四期”权益保护是指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一般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1.经期保护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2.孕期保护

       根据《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产期保护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4.哺乳期保护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5条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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