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护公司核心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确保公司经营的安全和稳定,是每位企业家需要考虑和深入研究的课题。
上篇介绍了员工的保密义务,这篇我们一起解析下竞业限制义务。
一、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区别

二、竞业限制义务
1、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
(1)限制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
(2)员工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企业对限制员工就业的职业种类和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侵犯了员工就业权,将被认为为无效。
2、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公司与员工可以结合劳动者岗位的性质、作用与价值、同行业同级别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竞业限制的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如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1)离职后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约定的支付方式,建议采用。若员工违约,企业可及时终止支付,减少损失。
(2)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是法律允许的,操作简单,但无法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有效监督。
(3)在职时一起按月发放:企业能否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实践中各地法院意见不一,有的直接认定约定无效,有的需要企业举证补偿金与工资能否明确区分。
4、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支付标准
法律赋予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具体支付标准,由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但企业应遵循合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违约金过分高于企业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员工可请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适当减少。
三、实务操作相关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能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可以,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除非另有约定。
2、员工自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能否要求补偿金?
可以。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便乱签,仅能和确实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如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离职时,应就竞业限制问题作出专门说明,不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书面通知,表明员工无需履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
3、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员工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不需要履行,但应满足两个条件:
(1)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超过3个月;
(2)员工告知公司。
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需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能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可以,但需额外支付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适当提前通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能否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不能。竞业限制条款,因为竞业禁止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劳动者个人差异而不同,不应通过一般的方式来事先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协商;制订规章制度主要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虽制订过程中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业仍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
原则上不允许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竞业限制条款。
7、签署保密协议的劳动者离职后,是否可以从事与原单位业务相同的工作?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也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从事;
(2)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的,不但负有遵守保密协议约定的义务,还要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8、竞业限制纠纷中,劳动者所在的新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利诱、教唆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泄露相关商业秘密给新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出于取得竞争优势的需要,在明知劳动者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情况下,仍将其招用的,需与劳动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企业在录用高层管理或技术、营销等重要岗位时,必须了解候选人是否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明知故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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