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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电诈工具人】50元奖励=涉嫌诈骗,拒绝诱惑和虚假关心

【不做电诈工具人】50元奖励=涉嫌诈骗,拒绝诱惑和虚假关心 尚乔云呼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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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四川绵阳一家保健品店老板王某,被金某和刘某以每张150元至200元的报酬诱惑,帮忙其收购电话卡。

王某的店中有很多老年顾客,在金钱诱惑下,王某开始向店里老年客户宣传,办一张电话卡就送50元。老年人见能免费领50元,于是带着身份证去办理电话卡。就这样,金某刘某从王某处收购电话卡共30余张。

事后不久,东窗事发。警方在侦破一起电信诈骗案时发现,金某、刘某、王某收购出售的电话卡中,部分老年人办理的电话卡涉嫌多起诈骗案,涉案资金达2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特别提醒

  • 电信诈骗的电话一般来自境外,诈骗团伙需要借助境内的电话卡将境外来电转变成国内座机号码,隐匿真实位置,降低被害人防范意识。

  • 买卖、出借、出租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

  • 出借或出售电话卡可能受到停机、不能办理新入网业务等惩戒,严重的话还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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