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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实务: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纳税筹划实务: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税务筹划 航信云享
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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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辑:第一会计论坛 整理:懂税的ERP微信平台 现行税制,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兼营不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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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税制,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提供不同税率的劳务及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计算税额时,规定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从高适用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也促使纳税人分别核算。而在退税时,如果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则从低税率退税。如对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的确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的税收,而对纳税人不分别核算都是无利的。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同一税种下适用不同税率的规定。而对不同税种下税率不同,却没有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税法对兼营不同应税行为的货物,劳务时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看来两个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那就是:

  1、兼营增值税的货物,劳务与营业税的劳务,在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2、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这样,就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税率与营业税的税率不同而进行税收筹划。 

  因此,在可确认是兼营的情况下,不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可以节税的。而且,只要收入总额是准确的,不分别核算的行为是不违反《会计法》和《征管法》。在营业税的劳务还没有归入增值税的范围时。这可以说是税法的暇疵。利用该筹划节税即简单而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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