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到岁末,小编特别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1月—12月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汇总,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月
1日 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税率均为11%。
3月
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9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5月
3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一是正税清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把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依法将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税种。二是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三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四是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
30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示范、标准研究与制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对国家级物联网创新示范区建设采取定额补助方式。
6月
1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方案指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统一完整、法治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7月
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9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日 财政部在门户网站公开了2013年全国财政决算,包括三部分内容:公共财政决算9张表格及关于中央公共财政收支情况的说明;政府性基金决算8张表格及关于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的说明;国有资本经营决算6张表格及相关说明。除涉密信息外,中央财政决算全部公开到功能支出分类最底层的“项”级科目。
9月
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25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0月
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标志着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正式启动。改革内容包括: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确定为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另外,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22日 第21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财长会在北京举行。来自21个成员经济体的财政部长、国际机构负责人和私人部门高级代表参加此次会议。财长们就“区域宏观经济形势与展望”“基础设施投融资合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财税政策与改革”和“金融支持区域实体经济发展”等区域经济发展与重大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形成了广泛共识和务实成果。会议发表了《2014亚太经合组织财长联合声明》及附件《APEC区域基础设施PPP实施路线图》。
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指出,为推动沪港通试点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优惠政策涉及双方投资者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的所得税、营业税、股息红利所得税以及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11月
15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会议部署了四项具体减费举措,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00多亿元。
25日 财政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全面规范和清理地方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明确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各地区严禁自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28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12月
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12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28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6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