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后续管理】
1.这类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2.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项目】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后续管理】
1.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和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再申报缴纳消费税。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由纳税人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
2.自2015年5月22日施行。
【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后续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2.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项目】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后续管理】
1.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直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无需审批。但经事后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要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2.自2015年5月22日施行。
(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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