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又又又放锤了!两人因为代孕的事闹上热搜,3月第一场争夺抚养权的官司,郑爽语言逻辑混乱,被法官要求做精神鉴定。
第二场张恒茶言茶语,对于在网上爆料郑爽代孕直接导致郑爽失业,表示毫不知情。
就在昨天,张恒又爆料了,不带夸张的,这次是真的想把郑爽锤进监狱里才罢休。
3、郑爽伪造机票骗报销、在超市吃东西不结账、遗弃生病小狗
电视剧《倩女幽魂》找郑爽出演女主角,郑爽要价1.8个亿。
郑爽妈妈觉得国家不让片酬超过五千万就是玩赖,现在演员这行业特别不好干,所以让郑爽见好就收。
最后片酬谈到1.6亿,进组77天,算下来每天208万。
高危演员每天进账208万,普通打工人每天进账208块。
或许郑爽贡献的是惊艳世界的演技呢?根据以往的经验,她只有让人惊到下巴的演技,还有歇斯底里的喊叫了
那么爽妈提到的阴阳合同与避税行为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让小编给你细细分析一下。
视频里面提到郑爽拍摄倩女幽魂时,原合同额原本为1.5亿,郑爽要求涨到1.8亿, 而最终谈拢的价格为1.6亿。这个1.6亿包括4800万的明面片酬,也就是阳合同。
就这4800万,郑爽妈妈还觉得40%的个税太多了,还想让郑爽以新沂萃珊雯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约艺人的身份逃避个人所得税,最后只交20%的税。
还有1.12亿的款项会以增资的方式打到郑爽母亲实控的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便规避限薪令,这是阴合同;在2019年8月1号,影视公司向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转完这1.12亿后,这笔钱又在8月6日、7日以借款名义,转到林慧艳账户里,等于成功规避了限薪令。
2017年9月22日,广电总局下达“限酬令”,“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要严防超大合同出现。在实践中,明星往往与制作方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订立多份合同,以此绕过上述限定。
事实上,“阴阳合同”是民间一个通俗比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普遍所称的“阴阳合同” 其主要特征是对同一应税行为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其中真的合同金额较高,假的合同金额较低,而用假合同作为实际上征税的依据,以此实现逃税目的。
实践中,对于“阴阳合同”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不能简单化的认为凡是两份合同就必然属于“阴阳合同”。早些年可能签订“阴阳合同”在影视行业还是很普遍的,但毛阿敏、刘晓庆事件后,明星们认识到“阴阳合同”风险极高,实践中已经很少有人这样操作了。
目前所说的“阴阳合同”,更像是一个混合业务项下的两份应税的合同。如果两份合同对应的合同内容并不相同,属于混合业务的收入分拆:4800万是作为演员的演艺收入部分,1.12亿是作为工作室的收入部分。理论上说,只要分别纳税,也是不会触及法律红线的。
而本次事件则不然,本次爽妈让影视公司向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增资的方式,在2019年8月1号增资1.12亿后,在整个过程中,爽妈只需要缴纳万分之2.5的资金账簿印花税,也就是说1.12亿的增资款只需要缴纳2.8万印花税。
随后,上海晶焰沙科技有限公司将这笔钱在2019年8月6日(7500万)、8月7日(3700万)以借款名义,转到林慧艳账户里,赤裸裸的大额公转私。这就直接触及到了通过违法操作,偷漏税的行为。
这里面涉及到的知识点就是通过增资款进行避税,这里简单说一下企业增资避税的原理:新股东参与公司投资,可以通过原股东转让股份或新股东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一般缴纳的税费包括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02
明星薪酬与业务拆分
但问题是,为什么明星要经常采取业务分拆的方式签署合同呢?奥秘就在于避税上。
按照个税累进税制的特点,明星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明显不划算。而上文所说的,“4800万演艺收入 + 1.12亿工作室收入”的业务分拆,基本已经成为明星避税的新套路。
具体来说,他们首先成立自己的经纪公司或者自己的艺人工作室,并以工作室/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随后,艺人们会要求演出商或者剧组与设立的多个公司或工作室签订各类服务合同,比如策划合同、宣传合同、制作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等。这样便可以通过公司账目摊销艺人团队的各种成本,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进行投资分红。
倘若该笔5000万元全部直接计为艺人的个人所得,则应缴纳的税款为16000×40%=6400万元,明星实际到手仅9600万元。
倘若该笔款项以策划合同款、宣传合同款等名目支付给艺人经纪公司,再通过经纪公司分红的形式进入艺人的腰包,则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下: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广播影视服务首先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即16000÷(1+6%)×6%=905.5万元;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句话说,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列支成本的方式少缴税。我们假设该项目可摊销的总成本为8000万元,则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6000-905.5-8000)×25%=1773.5万元;
(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在缴纳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合同款尚余约11946万元在经纪公司账目上。最后一步就是采用公司分红的方式,让这笔钱进入明星的口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实际分给自然人股东的红利部分,直接按2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此粗算,这笔钱落入明星口袋,需要缴税约2389.2万元。
如果我们把以上(1)(2)(3)项相加,总纳税额大约为5068.3万元,已经节省了1331万。不仅如此,影视文化公司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为明星们省下更多: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可以减半征收,即适用3%的征收率来征收;
另一方面,以新疆霍尔果斯为代表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也会推出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影视文化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以及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政策。粗算下来,税负还可以在5068.3万元的基础上降低50%左右。换句话说,通过业务分拆+税收优惠的组合拳,明星实际可到手的收入多出了3000多万元,确实有利可图!
对于此次郑爽案件来看,张恒还主动@了国家税务总局,我们可以期待下后续的官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