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春田 2016年7月22日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我代表省政府法制办向多年来关心和支持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各界和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起草审查过程,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改革举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快建立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坚持绿色发展,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四十三章专题论述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14年,省委、省政府确定了251项重要改革举措,其中第119项就是“研究制定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在2015年省委工作要点中,提出要加快出台《条例》。为此,制定《条例》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2015年、2016年立法计划,集中力量起草和审议出台。
(二)出台《条例》是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需要。200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循环经济基本管理制度和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制度,标志着循环经济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上位法的很多内容,如化肥和农药减量化、建筑减量化、服务业减量化、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等不具体、不好操作,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制度规定。
(三)出台《条例》是提升我省循环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循环经济发展,始终将其作为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十二五”以来,全省紧紧抓住被列为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省的重大机遇,涌现出一批循环经济型企业,重点行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初步形成,在重点园区和中心城市,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农业节水、节药、节肥、节能、节地和废物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新的突破,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增强,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与此同时,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产业配套体系不完善、科技支撑滞后、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激励保障措施不完善、公众认知和参与程度较低等,需要通过立法解决这些问题,清除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障碍,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二、《条例》的起草审查过程
《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4年多时间,在立法过程中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推进立法精细化,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条例》立项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立法前评估,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全省经信系统意见,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听取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条例》充分吸收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因其专业性比较强,在起草审查过程中,我们邀请省社科院、山东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论证,充分吸收他们的意见建议。《条例》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在我办审查修改期间,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全社会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条例》还发送17市政府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些措施使《条例》的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其更好地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