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共6章54条,以坚持减量化优先,遵循市场引导、政府推动、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结合山东实际,分别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把我省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为法规条款,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又到实践中去,示范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充分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将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