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 CU 010/2011《机械和设备安全》技术法规修订要点(2026 年)
导读:本文基于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26 年 3 月 13 日第 36 号决议,对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10/2011 的修订内容进行专业梳理。本次修订重点调整了法规适用范围、术语定义、符合性评估程序及自走式机械的识别要求,旨在提升联盟内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管水平。
一、法规适用范围与排除项调整
本次修订明确了技术法规在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海关领土内的强制执行力,涵盖机械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安装、调试、运行、储存、运输、销售及报废全生命周期。若其他联盟技术法规已对特定设备作出规定,则该设备需同时符合所有适用法规。
法规核心目标在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及动植物安全,并防止误导消费者行为。
1. 明确不适用该法规的设备类型
修订后的第 1 条详细列出了豁免清单,主要包括:
- 医疗用途且直接接触患者的设备(如 X 光、手术、牙科设备等);
- 专为核能领域设计的设备(通用工业设备在不违反核安全前提下仍适用);
- 受其他专项法规管辖的交通工具:包括轮式车辆(不含车载设备)、体育竞赛用车、船舶及浮动装置、航空器及航天器;
- 铁路及地铁机车车辆(分别受 TR CU 001/2011、TR CU 002/2011、TR EAEU 052/2021 管辖);
- 铁路基础设施设备、游乐设施(EAEU TR 038/2016);
- 国防安全相关产品及应急处置移交产品;
- 农业和林业拖拉机及挂车(受 TR TS 031/2012 管辖,不含车载设备);
- 钻井平台(不含车载设备);
- 消防安全设备(受 TR EAEU 043/2017 管辖);
- 仅产生电气危险的低压电气设备(受 TR TS 004/2011 管辖),如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及办公设备。
2. 危险场所定义的更新
将原“应用于危险生产场所”修正为“专用于联盟成员国工业安全立法所界定的危险生产场所和(或)潜在危险场所”,使界定更加严谨。
二、关键术语定义的新增与修订
修订案在第 2 条中大幅扩充了术语定义,以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
1. 新增车辆与机械定义
- 越野重型运输车辆:指专用于非公共公路运输大尺寸或重型货物,且单轴载重超过 10 吨的机动车辆。
- 小型拖拉机: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 19 千瓦,用于狭窄区域、果园、公园等作业的农林拖拉机。
- 自走式机械:涵盖拖拉机、道路施工机械、市政机械、越野机动车等,其内燃机排量超 50 立方厘米或电机功率超 4 千瓦。
- 登机口巴士:机场登机口区域用于运送乘客及行李的交通工具。
- 专用挂车与拖车:明确了超重、专用设备集成、移动车间等特征,包括部分垂直载荷由牵引车承担的半挂车。
2. 新增行业专用设备定义
- 矿山设备与采矿机械:明确了用于岩石破碎、装载、运输及矿井维护的机械集合,排除了土方类自走机械。
- 航空器地面保障机械与设备:涵盖供电、热力、起重、牵引、加油、清洗等一系列机场地勤设备。
- 热工机械与设备:用于通过加热加工固体材料的工业装置。
- 工业用车辆:总质量超 60 吨,用于运输超重、高温等危险工艺货物的专用自走车辆。
- 选矿设备:用于固体矿产选矿工艺的设备总称(不含破碎机和磨机)。
- 通用动力设备:指底盘式自走机械,主要功率用于驱动工作机构而非牵引,不适用于拖曳运输。
3. 核心概念修订
- 规定使用寿命/储存期限:明确了达到该时限后必须停止运行或储存,直至决定续期或报废,无论设备技术状态如何。
- 安全论证:定义为包含风险分析及全生命周期安全措施的文件集。
- 农业机械 - 拖拉机组合:定义为由移动动力装置与挂件、安装式农机组合而成的系统。
此外,全文统一将“关税同盟”替换为“联盟”,将“使用说明”调整为“使用文件”,并删除了冗余的“设计者”等相关表述。
三、设计与制造安全要求升级
1. 操作文件编制规范
修订后的第 8 条规定,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操作文件,内容需包含:结构原理、安装调试说明、维护保养指南、安全措施、使用寿命说明、关键故障清单、误操作风险清单、事故应对措施、极限状态准则、报废处置说明及人员资质要求。
2. 标识与标记要求
第 5 条强化了对设备铭牌的要求,必须清晰、不可擦除地标注:制造商名称及商标、设备型号与标识、安全参数、唯一识别号(自走式机械及专用挂车需符合附件 2 要求)以及制造年月。
3. 语言与介质要求
操作文件必须使用俄语,并根据销售国法律使用当地官方语言。家用机械、自走式机械及专用挂车的操作文件必须提供纸质版;用于危险场所的设备技术说明书也仅限纸质形式。其他设备可根据条件选择电子或纸质形式。
四、符合性评估程序优化
1. 标准遵循原则
符合性可通过遵守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来确保。自愿采用“自愿适用标准清单”中的标准,即视为符合法规安全要求。
2. 证书变更与管理机制
新增条款明确了证书变更流程:
- 重大变更:若设计、工艺或技术参数发生变更影响安全指标,制造商须通知认证机构。机构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需补充试验或生产分析。通过后签发新证书(注明“替代签发”),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 微小变更:若不涉及安全指标的信息变更(如附件 4 中的部分信息),无需测试,直接基于书面资料变更证书。
- 过渡期安排:旧证书终止前生产的设备,若新证书已签发,可在新证书中注明原证书信息进行流通。
3. 简化评估方案
对于首次进行符合性评估的自走式机械或专用挂车,制造商可申请对不超过 100 台的批次采用"2d 方案”进行一次性符合性声明。
五、附件技术要求的细化
1. 零部件与振动要求
- 禁止使用曾投入使用的部件制造新设备(大型固定设备机架、涡轮零件除外)。
- 手动及有人值守机械的操作文件中,必须注明振动加速度均方根值及不确定度参数;非振动源设备可豁免数值但需说明。
2. 自走式机械与挂车专项要求
- 制动系统:必须配备驻车制动器。最大质量不超过 2.5 吨且不超过牵引车整备质量 50% 的专用挂车,可免配工作制动系统。
- 灯光信号:遮挡主车灯光的作业设备或挂车,必须自备灯光信号装置和识别标志。
- 组合测试:悬挂式、拖挂式农机的安全要求需在“农机 - 拖拉机组合”状态下评估。
3. 结构变更监管
对自走式机械进行导致用途改变的结构变更时,需满足质量分布限制,并获得制造商批准文件及相关设备的符合性证书。变更后的设备需经技术鉴定或试验核查安全性。
六、自走式机械唯一识别号(VIN/PIN)新规
修订案在附件 2 中新增了详细的识别要求章节:
1. 编码规则
- 格式:识别号由 17 位字符组成(数字 0-9 及拉丁字母,排除 I、O、Q),至少包含 1 个表示主要特征的字母。
- 西里尔字母转写:若原编码使用西里尔字母,需按对照表转为拉丁字母(如"Ц"转为"C"或"CZ","Й"转为"J"等)。
- 结构:前三位为国际制造商代码(WMC/WMI);第 4-11 位编码车辆特征;第 12 位表示生产年份(车型年份);第 13 位起为序列号。
2. 标注要求
- 识别号需在车架或不可拆卸部件上醒目位置标注,字符间无空格,具备防篡改和耐久性。
- 允许分两行标注,首尾加分隔符(如"*")。
- 文件中的识别号必须单行显示,无空格。
- 每台机器仅限一个识别号,利用基础车辆生产的新车需生成新编号并保留原编号。
3. 年份代码对照
生产年份代码采用循环制(30 年周期),例如:2026 年对应代码"T",2027 年为"V",2036 年回归数字"6"。
七、认证类别扩展提示
随着法规修订,EAC 符合性证书(COC)的认证类别已从原有的 15 类增至 31 类,EAC 符合性声明(DoC)类别从 60 类增至 64 类。相关具体清单需参照最新官方文件或咨询授权机构获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