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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炭类商品进出口必看

木炭类商品进出口必看 cec物流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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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 12360 热线发布重要提示:2026 年 1 月 1 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规则)第 42-24 修正案正式生效。本次修订对木炭类商品的海运监管产生重大影响,核心变化在于取消了通过自热试验(UN N.4 试验)的普货豁免通道。即日起,木炭(UN1361)默认须按第 4.2 类危险货物(易自燃物质)进行申报和运输。

商品归类与出口管制要求

木炭类商品归类及禁限管理

木炭(税目 44.02)系木材在隔绝空气条件下经炭化所得,涵盖果壳炭及果核炭。无论是否结块,均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 44.02 项下。具体归类如下:

  • 竹制木炭:归入税则号列 4402.1000;
  • 果壳炭或果核炭(如椰壳炭、橄榄壳炭、棕榈壳炭等):归入税则号列 4402.2000;
  • 其他木炭类商品:归入税则号列 4402.9000。

需特别注意,其他木炭类商品中,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商品编号 44029000.10)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商品。

活性炭归类及出口许可

活性炭(税目 38.02)通常由植物炭、矿物炭等经高温热处理或化学活化制得,归入税目 38.02 项下。其中木质活性炭归入 3802.1010,其他材质活性炭归入 3802.1090。活性炭属于我国定向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至限定国别必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后方可报关。

IMDG 规则新规解读

新增特殊规定 SP 978

本次修订新增特殊规定 SP 978,主要条款如下:

  1. 定义明确:本规则所指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指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炭(如骨、竹、椰子壳、黄麻或木材等有机材料高温热解产物),排除地质形成或采矿获得的炭。
  2. 取消豁免:依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33.4.6 小节的 UN N.4 试验结果,不再免除来源于动物或植物的炭(UN 1361)的本规则适用。
  3. 包装等级:未经测试的材料,须至少划分到包装类Ⅲ。
  4. 预处理要求:除主管当局另有批准外,未包装材料在运输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生产后至少风化 14 天(遮蔽但露天存放);
    • 高温热解后经蒸发冷却,并在惰性气体(如氮气)环境下包装,随后在松散盖子下或露天存放至少 24 小时。
  5. 温度控制:仅当材料温度不超过 40℃时,方可当日装入包装。
  6. 积载要求:存放在货物运输组件中时,须保持最小顶部空间 30cm,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组件内包件堆放高度不超过 1.5m;
    • 包件最大尺寸为 16m³,且包件间保持最小 15cm 空间。

新规背景与调整逻辑

加强木炭类货物运输规则的核心原因,在于旧规无法有效管控海运自燃风险。据 2024 年 9 月发布的《集装箱运输炭类货物安全指南》显示,2015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全球至少发生 68 起与木炭相关的船舶火灾事故。因此,新修订的《IMDG 规则》以 SP978 替代了原可豁免的 SP223 和 SP925 条款,全面收紧管控。

关键变化解读

1. 关闭豁免通道,强化装运要求
在 UN1361(III 类包装)特殊规定中,删除了允许凭自热试验阴性结果豁免的 SP223 和 SP925,新增 SP978。这意味着木炭基本全面丧失普货豁免资格。同时,新规强化了包装等级(III 类以上)、装运温度(≤40℃)、物料风化或冷却程序以及积载空间等具体要求。

2. 严格区分木炭与特定活性炭
新规严格区分木炭(UN 1361)和特定活性炭(UN 1362)。对于 UN 1362 的活性炭监管采用有条件豁免原则:

  • 蒸汽活性炭:参照 SP979 第 1 款,需提供托运人证明声明该物质为蒸汽活性炭;
  • 化学活性炭:参照 SP979 第 2 款,需提供有关当局认可实验室出具的证书,声明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自热试验结果为阴性,不满足 4.2 类标准。

海关监管与企业合规提示

鉴于部分木炭类商品取消豁免条款并纳入危险货物管理,进出口企业在通关及运输环节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严格合规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准确申报商品危险类别并随附相关单证。对于未正确申报危险类别或未使用危险货物专用包装的货物,海关将依法采取改单、整改、退运甚至销毁等措施。

规范包装使用

必须正确使用带有 UN 标记的专用包装,并完备危险货物标识。企业需注意,木炭依据自热实验结果分为 II 类和 III 类包装,切勿出现“高危低报”行为。同时,应严格对照包装导则 P002 要求,确保包装类型和最大净重符合规范。

确认港口及船司能力

新规实施后,木炭类商品在航运、装卸等环节的成本可能发生变化。鉴于不同港口的危险品装卸能力及船公司的运输资质存在差异,企业需提前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无法装卸或订舱导致货物滞留。

强化源头风险管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提前与境外供应商沟通,要求其提供合规的包装及相关文件材料,从源头规避风险。建议优先选择专业的报关服务企业,避免因操作不规范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关注海外投资政策

拟在海外投资设立炭化料工厂的国内企业,需提前调研投资国的管理规定及相关航线的运载能力,充分评估潜在风险,避免投资决策失误。

供稿单位:天津保税区海关、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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