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说我公司走私“军火”,可是我们出口的是普通迷彩布啊?
我公司出口警察训练服,海关说属于“军品”,这是什么道理啊?
我老板因为出口防弹头盔被缉私局拘留,别的公司却只是罚款,为什么呢?
警察说我犯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可是我出口的防弹衣并不是禁止出口的货物,办理许可证就可以,为什么说我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呢?
警惕“军品”概念扩大的倾向
什么是“军品”?
很多人第一时间的反映是:“军品”就是“军火”!就是飞机大炮机关枪,炸弹地雷装甲车。至于贩卖走私军品的那些人,就是电影里面那种军火贩子。
实际上,军品的内涵和范围要宽泛的多!比如淘宝京东里面很常见的压缩干粮,那些商家在贩卖“军品”。
据说,有的地方,摩托车头盔也被认定为“军品”。
我们要说“军品走私”,就不能光说“走私”,而要从军品的概念说起。
一、军品的基本法律概念
关于什么是军品,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概念,我们只能从相关规定中抽取、归纳、总结。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军品出口,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的贸易性出口。”
由此规定,可以导出“军品”的基本概念,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警用装备的出口适用本条例。”因此,“警用装备”参照“军品”管理,也可认为属于广义的“军品”。
但是,第二十九条的语言表述和第二条略有差异,因此产生疑问:警用装备的专用生产设备、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是否也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军品出口”?按照我国法律通常的解释方法,显然应当属于。
因此,我们归纳出进出口管制制度中“军品”的基本法律概念:
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和警察执法的装备及其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物资、技术和有关服务。
二、军品的基本法律特征
由军品的基本法律概念,我们可以提取出军品的首要特征,即:“用于军事目的”。
但是,何谓“用于军事目的”?
例如,牧场采购一批狙击步枪,用于猎杀入侵牧场的野狼等食肉动物。牧场采购的目的显然不是“用于军事目的”,那么这些狙击步枪是否属于“军品”?
“用于军事目的”,是根据购买者的实际使用目的?还是根据该产品的设计使用目的?
在《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中,我们无法寻得准确答案。
《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军品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那么,《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能够给出明确的解释吗?
通过深入学习,笔者发现《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兜底类——“第十四类其他产品”中规定:
“所有未列入本清单的其他各类有实际军事应用价值,并且是专门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改进的产品。这些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是否应列入本类,由国家军品出口贸易主管部门决定。”
由此,我们可以提取出“军品”概念的内涵,或者说军品的基本特征,包括:
1. 有实际军事应用价值;
2. 专门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改进;
3. 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决定列入清单。
以上三项,缺一不可。
因此,军品基本特征中的“用于军事目的”,应当是主要是指“专门为军事目的而设计或者改进”,而不是指买方将该产品实际用于军事目的。
三、那些意料之外的“军品”
仔细研究《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我们发现:原来“军品”竟然有这么多???
清单按照我国军队关于武器、装备的常规分类方法,分成十四大类。
包括:
1. 轻武器
2. 火炮及其他发射装置
3. 弹药、地雷、水雷、炸弹、反坦克导弹及其他爆炸装置
4. 坦克、装甲车辆及其他军用车辆
5. 军事工程装备与设备
6. 军用舰船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
7. 军用航空飞行器及其专用装备与设备
8. 火箭、导弹、军用卫星及其辅助设备
9. 军用电子产品及火控、测距、光学、制导与控制装置
10. 火炸药、推进剂、燃烧剂及相关化合物
11. 军事训练设备
12. 核、生、化武器防护装备与设备
13. 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
14. 其他产品
每一大类又划分为若干小类,清单对相关的技术术语进行了注释。
但是,对照清单发现,由于概念边界不够清晰,有些产品是否属于军品存在很大的争议。
例如:
《清单》第13.1.1.1 军用被服项下,包括:“军用面料,包括各种迷彩布、军用绿布、具有防红外线或防雷达侦察等功能的特种面料;”
下面两款服装肯定不是军用被服,不属于军品。


但是,生产这些服装用的迷彩布料,是否属于“军品”???

再例如:
《清单》第13.1.1.2军用装具项下,包括:“防护装具,包括钢盔,防弹背心及武器装备的罩、衣、套”。
那么,很多摩友骑车喜欢戴这种“大兵盔”,是否属于“军品”?

四、务必警惕军品概念扩大化的倾向
近年来世界各地冲突不断,战争相关产品的国际需求大增,海关等执法机关和特殊执法部门开始关注走私“军品”行为。
但是,军品的概念和范围存在扩大化的倾向,进出口贸易的商家和厂家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清单》之内的无限扩大:
军品相关的零件、备件、原材料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中,每一大类的最后部分都有额外两条:
“所列军事装备全部产品的零件、部件、辅助件、附件、配件、备件、半成品和样品。”
“所列全部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制、生产、试验、测试、检验、使用、维修、计量和校准、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技术资料(含软件)、服务以及生产本类所列全部产品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
这两条规定,导致“军品”外延无限扩大,其概念边界变得十分模糊。
例如:
某型号军用越野车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四类规定的其他军用车辆;
该型号车辆的防弹挡风玻璃,是该车辆的零件、部件,也属于“军品”;
这种防弹挡风玻璃直接相关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也属于“军品”;
工厂用于生产该型号防弹玻璃的特种原材料和辅料(同时也可能用于生产其他特种玻璃),也属于“军品”。
《清单》之外的类推扩大:
相似产品也都属于军品?
《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内容不尽完善。例如,第13.1.1.2军用装具项下规定了“钢盔”,但是,现在军用防弹头盔均为芳纶、PE等非金属材质,在此情形下,“钢盔”一词应当如何理解?
比如,某公众号转载的这个案例:

因为摩托车头盔在性能、材质等方面与警用防爆头盔基本一致,所以该批货物被认定为军品!
照此逻辑,所有的压缩饼干都可以认定为“军品”!
所有迷彩颜色服装,都可以认定为“军品”。

❖尤其是,当两种扩大趋势融合起来,军品的概念就宽泛无边了。
奉劝做出口贸易的朋友们,一定要仔细看看,你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军品”?尤其是从事光电产品出口的企业,务必小心仔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