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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虚假贸易骗取补贴的认定与处罚

自贸区虚假贸易骗取补贴的认定与处罚 跨境电商与创业文摘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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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海关总署在黄埔、武汉、汕头、南宁、厦门、青岛、深圳、北京等24个直属缉私局同步开展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

近日,海关总署在黄埔、武汉、汕头、南宁、厦门、青岛、深圳、北京等24个直属缉私局同步开展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打击走私第一轮集中收网行动。该行动不仅打击走私犯罪,对于与走私相关联的骗取补贴、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同步严厉打击。

据了解,海关总署将打击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便利政策走私作为“国门利剑2024”联合行动的重点工作,从严从快开展系列专项打击整治。下一步,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将加大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深化国际、地区执法合作,深入推进综合整治,打击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便利政策走私活动

为何会存在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骗取补贴等违法行为?我们先来看何为自由贸易区。

一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

“自由贸易区”有两个概念,一是指国家(地区)之间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而结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如:中国-东盟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二是指国家内部某种类似自由港的经济特区,如,本文所述之情况。

国际上最早关于自贸区的定义在1973年,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京都签订的《京都公约》全称是《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当时叫“自由区”Free Zone,其所认定的区域特性是“境内关外”,即“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及其它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换言之,国外货物可以自由进出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进入国内视同进口,国内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视同出口。

我国自贸区的发展自2013年9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起,至2023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已度过10个年头,经过七次扩容,我国自贸区已增至22个,覆盖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我国自贸区在主要任务和措施方面,除了有共性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便利化、贸易自由化等制度创新和目标之外,各自贸区基于独特地理优势和产业特点,拥有各具特色和侧重的战略定位。

二补贴政策与骗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鼓励相关产业发展,各自贸区通过出台一系列的税收、财政补贴与奖励政策,构建区别于境内其他地区的优惠政策,如,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推出了企业注册补贴、外贸进出口奖励、汽车进出口补贴、冷链物流补贴、新设立外资企业奖励、外资企业增资进资奖励等优惠政策。又如,辽宁自贸区沈阳片区推出了支持先进制造、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笔者猜测,或许是因为通过制造、科技、金融等产业骗取补贴的造假难度更大,实务中更多出现的是利用虚假贸易等方式骗取财地方政补贴或奖励金的情况。因此,虚假贸易现已成为各地监管部门关注和整治的重点。

2023年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会同省外汇管理局,发现沈阳自贸区某公司存在涉嫌购买出口贸易数据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注册成立公司,在没有真实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情况下,购买3000余笔电商平台的出口贸易数据,金额合计2.06亿美元。而后,王某以上述数据向沈阳自贸区申请外贸专项财政补贴1000余万元。

本案中,因公安机关及时将此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最终沈阳自贸区作出对此笔补贴不予发放的决定,王某并未能骗取相关补贴。那么,倘若王某已骗取补贴,那么有可能涉及何种犯罪,骗取补贴又该如何认定和处罚呢?

三涉案公司骗取补贴的认定和处罚

(一)刑事犯罪

涉案公司购买报关数据获得补贴款项,可能构成诈骗罪。

企业想要获得政府相关补贴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新增进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才能获得政府补贴。那么,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外贸企业而言,每年的进出口量都很有限,是很难达到政府补贴或者奖励的条件的。一些企业会把自己的报关信息卖给报关行或中介组织,这些报关行或中介组织与涉案人员的空壳公司合作,将小型企业报关单上的公司名称改为涉案公司的名称,使得真实出口的货物数据汇总在涉案公司的名下。涉案公司再通过虚假贸易、虚假报关,获得政府相应的补贴款项。

由于涉案公司系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贸易的方式,使得政府部门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了政府专项补贴,一旦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形,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分为三档量刑起点:

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档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据此,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有可能出现相同的诈骗金额,在一些地区认定为“数额较大”,其他地区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情形,又或者一些地区未达到起刑点,其他地区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情形。如:诈骗金额5000元在四川省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样金额在江苏省还未达到当地的量刑起点6000元。但是如果诈骗金额达到50万则在各地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行政处罚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涉案公司系真实经营的外贸公司,符合政府补贴政策的各项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贸易材料,比如,在申报的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且公司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生产经营等情形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违规行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可以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涉案的企业或个人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关法通建议

相关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了解所在自贸区内相关政策与规定、谨慎选择商业合作伙伴、合法合规的办理相关补贴的申请、严格防范存在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法律风险,在遇到专业问题时即使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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