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TN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税款属期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能提供出口业务对应的海运提单(提单号为6887606770A和HUZL20458600A)等资料,经核上述出口业务已经申报取得出口退税119096.24元。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老王注:这条款引用错误了吧?单证备案导致不符合退税的,不得用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所规定的吗?做冲减申报)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应补缴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19096.2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