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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实施互认(2025年7月1日生效)

中国—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实施互认(2025年7月1日生效) 关务小二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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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中国—厄瓜多尔AEO互认7月1日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厄瓜多尔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AEO企业相互认可

中厄双方将相互认可对方海关授予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资格。厄瓜多尔海关将认可中国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则认可通过厄瓜多尔AEO制度认证的企业。

通关便利措施

在进口货物通关环节,中国与厄瓜多尔将共同为彼此的AEO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 适用较低的货物查验率
  • 优先检查需查验的货物
  • 指定海关联络员处理通关问题
  • 在贸易中断后优先办理通关手续

申报要求

中国AEO企业出口至厄瓜多尔时,应向厄方进口商提供由中国海关备案的AEO编码(AEOCN+10位企业代码,如AEOCN1234567890)及英文名称,由其按厄瓜多尔规定申报。

中国进口来自厄瓜多尔AEO企业的货物,应在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以及舱单“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中填写EC+企业编码(如EC1234567890123),以便确认身份并享受相应便利。

公告来源:关务小二编辑自海关总署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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