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治理消防验收“问题发现迟、整改销项难”的现象,提高监督效能,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建筑工程消防安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我站制定了《关于优化本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开展消防过程监督的工作指引(试行)》。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过程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所称消防过程监督,是指消防验收部门为提供消防验收提前服务,对其消防验收职责范围内的工程,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等,参加质量监督,对涉及消防的部分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及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的行政执法活动。
工作内容
消防过程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首次监督会议、主体结构阶段监督和装饰装修阶段监督,消防验收部门可根据实际工程进度进行调整,选择适当的工作内容实施监督。
(一)首次监督会议
工程开工初期,进行消防过程监督首次交底,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告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消防质量责任、义务和配合事项,消防专业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环节和事项以及消防过程监督联系人和工作纪律;
2.检查消防设计审查完成情况;
3.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宣贯近期印发的涉及工程消防质量的相关政策文件;
4.告知申请消防验收的要求(可延至装饰装修阶段完成)。
(二)主体结构阶段
工程进入主体结构阶段,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抽查重要设备用房设置位置;
2.抽查防火分隔墙体的设置;
3.抽查主要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
4.抽查组合建造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设置;
5.抽查消防救援和安全疏散中重要洞口的位置、毛坯尺寸,有尺寸要求部位的毛坯尺寸,毛坯最不利点疏散距离。
(三)装饰装修阶段
工程进入装饰装修阶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查完成情况;
2.实施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监督抽检(若有);
3.抽查该阶段涉及消防施工内容的相关验收记录;
4.抽查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的查验过程记录(若有);
5.抽查建筑耐火构件、保温绝热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进场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现场施工质量;
6.抽查主要消防设施设备和涉及消防的设施设备的进场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现场施工质量;
7.抽查消防救援和安全疏散中重要洞口的位置、净尺寸,有尺寸要求部位的净尺寸,最不利点疏散距离;
8.抽查防火封堵、吊顶内管线布置、电气安装等隐蔽工程;
9.抽查装修施工是否改动了原有消防设计。
工作要求
(一)监督记录
消防过程监督中抽查的部位、内容及结果应如实记录。具备条件的,可融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记录,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或对应的手机端填写,不具备条件的可书面填写。监督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二)行政处理文书
消防过程监督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消防设计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施工等情况应签发整改指令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衔接消防验收
1.消防过程监督签发的行政处理文书,应在受理消防验收前完成问题销项。
2.消防过程监督提出的重要整改事项,工程未进行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中再次出现的,无特殊原因现场评定可直接判定不合格。
3.从首次监督会议开始介入、实施过三阶段消防过程监督的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可不再提供消防验收提前现场查看服务。
(四)工作纪律
消防过程监督中,应有不少于2名持执法证监督人员,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规范执法,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
其他
本市特殊建设工程中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等在质量监督中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开展消防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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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竣工验收管理科
编辑/杨杰
安质监党建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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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员会
安质监党建 第32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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