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通知》明确了监理报告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上报方式和期限、监理报告的分类及内容、参建各方工作要求及受监监督机构要求,并更新了监理月报及监理紧急报告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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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技术信息科
编辑/吕汇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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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员会
安质监党建 第27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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