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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措施研讨会顺利举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措施研讨会顺利举行 安质监党建
202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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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措施研讨会顺利举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质安处副处长李浩然出席本次会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质安处,市安质监总站,浦东、奉贤、长宁、杨浦等区建设工程监管机构,以及建工集团、中建八局等企业代表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与会各方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开深度研讨。为有效落实落地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会人员对文件条款逐一研读、细致分析,切实筑牢建筑施工安全保障防线。


此次研讨会为办法在沪顺利实施凝聚了智慧与力量。与会各方达成共识,将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加强办法的宣贯,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办法在建筑施工领域得到严格执行。



拓展阅读: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全文


温馨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从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提示如下:

1.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宜设置专职安全总监(持A证)

2.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具备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持有B证——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3.企业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至少增加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C1证书);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C1证书)


来源/安全管理科

编辑/韩莹健

安质监党建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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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员会


安质监党建 第32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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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建管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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