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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纯干货!关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上)

最新纯干货!关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上) 上海产才研究院
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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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注:感谢各位专家投稿,本文原创为“涧风”老师。标准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规定1.标准工时制度含义标准工时制度

注:感谢各位专家投稿,本文原创为“涧风”老师。


标准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1.标准工时制度含义

标准工时制度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2.标准工时制度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标准工时制度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㈠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4.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非标准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1.非标准工时制度含义

非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时制度。


2.非标准工时制度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含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㈠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释义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确定原则:制度工作日×8小时

如:2022年全年365天-全年标准双休日105天-全年国定假日11天=全年制度工作日249天×8小时=1992小时。

具体为:01月20天160小时;02月17天136小时;03月23天184小时;04月20天160小时;05月21天168小时;06月21天168小时;07月21天168小时;08月23天184小时;09月21天168小时;10月18天144小时;11月22天176小时;12月22天176小时。


⑴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当月制度工作日×8小时。如2022年1月份工作日20天,即20天×8小时=160小时;2月份工作日17天,即17天×8小时=136小时;3月份工作日23天,即23天×8小时=184小时;以此类推。


⑵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实行之月起3个月制度工作日之和×8小时。如计算周期为2022年1月至3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60天×8小时=480小时;计算周期为2022年2月至4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60天×8小时=480小时;计算周期为2022年3月至5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64天×8小时=512小时;以此类推。


⑶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实行之月起12个月制度工作日之和×8小时。如2022年全年工作日249天,即249天×8小时=1992小时。

举例

王某在某公司担任生产操作工,该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季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2021年5月至7月,该周期制度工作日63天,标准工时为504小时。在这期间,公司生产任务紧张时王某有时工作要超过8小时,甚至劳动节和端午节都要加班,该周期结束时王某实际工作时间剔除节日加班有560小时,那么公司除了支付王某劳动节和端午节的300%的加班工资以外,还需支付王某超时56小时的150%的加班工资。


6.不定时工作制含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7.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支付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8.不定时工作制释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不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按超时劳动取得加班加点工资,但企业应当安排适当补休,保证其劳逸结合。企业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复函》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


2.带薪年休假的享受天数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复函》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新进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

张某于2021年4月8日进入(无缝衔接)某公司工作,之前张某在上家公司已连续工作2年,累计工作年限也有5年,按照《条例》规定,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当年日历天数剩余268天,故268天÷365天×5天=3.67天,那么张某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3天。


5.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年休假的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

李某于2021年7月8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累计工作年限已有21年了,按照《条例》规定,累计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年春节期间李某已休年休假3天,当年日历天数已过188天,故188天÷365天×15天=7.73天-3天=4.73天,那么李某当年再可享受年休假天数为4天。


6.有关规定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未完待续……

敬请期待涧风老师系列:

最新纯干货!关于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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