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落户奖励、投资收益奖励、办公用房费用补贴、创新管理奖励的申请材料说明
各区内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65号)第34条和《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1]49号)的要求,2015年度闵行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收益奖励、办公用房费用补贴、创新管理奖励申报工作已经启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资落户奖励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区财政给予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委托的创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内的(含5亿元),按注册资金1%给予奖励。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0.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为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合伙人中自然人和注册在本区的法人机构的承诺出资额部分,该部分出资额超过承诺出资总额70%的,参照对公司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按合伙企业承诺出资总额进行奖励;该部分出资额未超过承诺出资总额70%的,参照对公司制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办法,按该部分实际出资额进行奖励。
3、投资落户奖励根据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额的实际到位进度予以兑现。创业(股权)投资企业中,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区、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参股的部分不享受该项政策。
(三)申报材料
(1)由镇(街道或工业区)出具签章的“推荐函”。
(2)在“闵行科技网”上进入“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填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打印2份盖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3)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基金是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的,需提供此资料);
(5)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或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证明材料(至少3名以上);
(6)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股东一览表或合伙人出资信息表(含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或承诺出资,并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文件复印件;
(8)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9)创业(股权)投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
(10)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若有);
(11)创业(股权)投资企业成立之后,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若有);
(12)其他证明材料(比如: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之间委托关系的委托管理协议等证明材料);
若以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义申报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3)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东一览表或合伙人出资信息表(含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投资收益奖励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于闵行区内的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重大装备、航天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或者闵行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的企业。本次投资收益奖励,主要针对上一年度(2013年)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给予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50%的奖励。
按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利润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给予该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6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由镇(街道或工业区)出具签章的“推荐函”。
(2)在“闵行科技网”上进入“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填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打印2份盖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3)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基金是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的,需提供此资料);
(5)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比如: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之间委托关系的委托管理协议等证明材料);
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名义申报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6)投资闵行区内企业的增资扩股协议;
(7)被投企业银行资金到账证明;
(8)被投企业股本结构变更证明;
(9)投资区内企业收益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投资区内企业形成的相关收益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税纳税证明材料;
若以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义申报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2)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购买或在区内外租赁办公用房。本次办公用房费用补贴,主要针对上一年度(2013年)符合政策规定的房屋租赁费用进行补贴;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办公的,自房屋产权证下发之日起可以一次性申请办公用房费用补贴。
(二)补贴标准
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区财政给予三年期租金(以同地段、同档次楼盘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为上限)50%补贴,三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250万元。在外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上述办法减半补贴。对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三年期补贴的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由镇(街道或工业区)出具签章的“推荐函”。
(2)在“闵行科技网”上进入“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填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打印2份盖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3)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基金是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的,需提供此资料);
(5)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若在本区购买办公用房);
(6)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本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在本区自建办公用房);
(7)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租房合同复印件(若在本区或外区租赁办公用房);
(8)上一年度房屋租赁费用付款证明材料(若在本区或外区租赁办公用房);
(9)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比如: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之间委托关系的委托管理协议等证明材料);
四、创新管理奖励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工作的高管和核心骨干管理人员。本次创新管理奖励,主要针对上一年度(2013年)的创新管理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及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按其当年个人薪金收入所形成区级财力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高管人员(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合伙人等,每企业限5名)的奖励比例为60%;核心骨干人员(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每企业限5名)的奖励比例为30%。对特殊贡献人员可以加大奖励力度。
(三)申报材料
(1)由镇(街道或工业区)出具签章的“推荐函”。
(2)在“闵行科技网”上进入“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填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打印2份盖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3)创业(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基金是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的,需提供此资料);
(5)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比如: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之间委托关系的委托管理协议等证明材料);
以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名义申报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5)高管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和年度纳税单复印件(限5人以内);
(6)核心骨干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和年度纳税单复印件(限5人以内);
若以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义申报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7)高管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和年度纳税单复印件(限5人以内);
(8)核心骨干人员任职证明材料和年度纳税单复印件(限5人以内);
五、办理流程
1、科委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2、组织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出具联审意见;
3、根据联审意见,上报财政,给予奖励或补贴(对于投资落户奖励,需签订办公用房费用补贴,需签订《办公用房费用补贴协议书》);
4、财政将区级财政承担资金,拨付给各镇、街道、工业区;
5、各镇、街道、工业区向区创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兑现全额奖励;
六、受理时间
本次奖励或补贴的受理时间(以纸质材料送证照办理中心科委窗口为准),从通知发放之日起,到2015年11月20日止,逾期不受理。
七、受理与咨询
1、书面材料受理地址:闵行区公共行政服务管理局(证照办理中心)科委窗口(莘东路505号,联系电话:34120683)。
2、申报咨询:区科委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莘西路376号118室。
联系方式:杨磊 64983600
徐枫 649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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