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将新设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施时间和范围?
答: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包括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问: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税务登记证能否继续使用?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税务登记证件不再使用。

问:“一照一码”证照具备什么功能?
答:“一照一码”证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问:实行“一照一码”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实行“一照一码”后,列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新设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问:新设企业拿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需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答:税务机关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取得“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新设企业发放《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告知书》,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新设企业按《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涉税事项告知书》内列明的分工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属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向市税务三分局申报涉税事项;属本市分支机构的,向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涉税事项;其余企业(包括外省市分支机构)向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属行政区域的税务机关申报涉税事项。

问:新设企业在初次办理涉税事项时,还需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哪些信息?
答:新设企业拿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需携带企业公章及《纳税人告知书》中要求的材料(若本单位公章无法带出的,可由经办人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补充采集以下信息:①从业人数(含其中外籍人数);②适用会计制度;③投资总额;④投资方证件种类、号码、国籍或地址、经济性质。

问: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已登记企业如何办理税务变更?
答:实行“一照一码”后,1.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2.存量企业(2015年9月30日前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未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执照的企业换发加载统一代码 的营业执照,同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3.若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投资方信息的,应在工商变更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问:若企业税务登记证遗失,该如何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变更登记?
答:原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需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刊报样和遗失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受理变更申请。

问:企业因住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要如何办理?
答:对因住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问: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对纳税人识别号有什么影响?登陆网站、申报纳税、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等用什么号码?
答:2015年10月1日后新设立的企业,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涉税业务。2015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可延用原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涉税事项,登陆网站、申报纳税、使用防伪税控设备等均不受影响。

问:企业取得换发后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重新刻制企业发票专用章?
答:2015年9月30日前设立的企业,取得换发后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在过渡期内暂使用原企业发票专用章,不需重新刻制。

问: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时,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企业凭税务部门核发的《清税证明》前往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问:未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
答: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主管税务机关仍按照原规定办理。
转自:上海税务门户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