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解读“协商”二字
2月7日,人社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关键词很多,但是我们关注到“协商”二字多处出现。
在该意见出台之前,对于企业延长春假期间的方方面面影响,各地方各有举措,引发企业和社会极大关注和反响。人社部此次明确提出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协商”方式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问题,无论企业还是律师们都长舒一口气,我们认为这是官方为企业开启复工的“协商模式”,在法律和紧急应对政策的硬性规定之下,该意见可以看作是向广大劳动者发出信号,为企业以“协商模式”复产复工提供指引,创造空间,给与支持。
那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企业复工复产相关问题,我们企业是否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
以下问题供各企业自测时参考使用:
□ 考虑到本次新冠肺炎(NCP)疫情影响,我们是否经过充分考虑以确定在2月10日或近期复工复产?(具体参见本公众号文章→《盼复工!怕复工?向法律和管理求企业战“疫”之道》)
□ 我们是否已对全体员工在本次疫情期间的行程记录进行了摸底统计?例如,采取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摸排统计,以判断哪些员工不宜、不能立即返岗。
□ 我们是否已对员工的返岗意愿(不愿意返岗的原因)、能否按时返岗(不能返岗的原因)、何时返岗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其他意见进行摸底登记并分类统计?例如,哪些员工明确短期内无法返岗(例如目前在湖北地区及其他疫情高发地区的员工);哪些员工可以返岗但时间迟延;哪些员工不愿意返岗工作;哪些员工愿意协商调整薪资待遇暂不返岗;哪些员工希望调休或者休年假;哪些员工能按时返岗。
□ 我们是否知道除湖北省外,以下地区目前被列为疫情高发地区?如浙江省的温州市、台州市、宁波市;安徽省的阜阳市;河南省的信阳市、南阳市;深圳市?
□ 在与员工协商之前,我们是否明确清楚可就哪些事项与员工进行协商,可以进行协商的事项是否有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留给企业协商的空间有多大?
□ 在与员工协商之前,我们是否已有上述明确可行的工作方案、休假方案、工资支付方案等供员工考虑选择?
□ 在与员工协商之前,我们是否有能力或有一定储备保证对能够到岗的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 如果部分员工采取远程办公方式,我们是否有可以投入使用的远程线上办公软件?比如企业微信、阿里钉钉、飞书或企业本身拥有的OA系统等?
□ 我们是否了解掌握劳资关系中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应对员工随时会提出的质询,包括国家和上海地区目前关于企业复工等相关问题的口径和精神及其变化?
□ 我们是否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的不同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制定了ABC不同方案?
□ 我们是否已经准备好了相应的法律文件,以便在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签署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我们是否已经充分考虑如果与员工协商不成,将需要依法采取的措施?
□ 为化解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我们还有什么举措和方式可以提供给员工,以平衡员工需求与企业需求?
鉴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需要担负的举证责任,对于如何在协商过程中保存相关证据,减少劳资纠纷,我们是否也做好了相应准备?
以下问题供各企业进一步自测:
□ 在与员工协商时,我们是否清楚应采用何种途径和方式为宜?能否保存协商过程中产生的证据以避免日后可能的争议?例如,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协商;通过一对一方式协商、一对多方式通知与反馈。
□ 我们是否清楚在线上协商过程中,为避免争议,应当重点注意的问题?例如,确认员工身份、明确员工的真实意思(不可模棱两可)、明确休假及待遇问题等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重点事项。
□ 我们是否清楚如果一旦因协商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在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 我们是否清楚各种保存证据的方式,尤其是对于电子证据?例如如何对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及电话会议内容进行存证;如何用手机上产生的电子证据进行存证?比如录音、录屏、截屏、“存证云”“证据宝”公证等。
□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进行举证,我们是否知晓电子证据存证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需要完整、主体明确、没有经过篡改、保留原始载体等?
□ 在前期电子数据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证据之后,我们是否知道在复工之后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将电子证据及时转化为纸质证据,降低以后举证和认定的难度及成本?
延伸阅读
如果您需要及时了解复工有关通知等法律文本,欢迎来邮索取。隆安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劳动法实务专题组已备好部分相关文本,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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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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