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冠已抢跑,“跟上”或“反超”?

新冠已抢跑,“跟上”或“反超”? 莘闵留创园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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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何自助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这篇文章的原标题是“学新冠、学政策、学法律,你和企业的应急学习速度跟上了吗?”,关键词是“学习速度”。这是昨天再次回看华山医院感染科医生张文宏1月18日演讲时(具体参见文后链接)想到的话题。


观众和病毒一起在演讲厅里看着他,看他的视野从100年前到当下从容自如地拉远拉近,带来充分详实的信息,向大家传递专业的力量。他是如何做到的?在这样的危急情势之下,是多年坚持不懈的思考和提前学习,使得他可以快速有力地响应,他的团队不会被病毒带乱节奏。此处,学习意愿、学习能力、学习速度,这三个关键词组,我们一起想一想。


人生首次“奉命”宅在家,与全民一起跟新冠NCP赛跑。但你学习的速度是平时的几倍速?


以下问题请自测:


□ 我们都在夜以继日地筹集物资,但普通如我们,是否知道一线“红区”急需的口罩到底是什么标准和型号?珍贵的它们会不会就在我家的囤积品中?我要怎么才能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 我们公司想捐赠资金和物资,但物资被当地相关单位婉拒了。为什么目前接收捐赠优先的是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物资呢?我要怎么才能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


□ 我们公司在1月份将自己生产的可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随同采购的N95口罩,无偿捐赠用于NCP应对,相应的增值税可以免征吗?我要怎么才能找到这一个,或者这一类问题的答案?


如果以上问题的答案您还不了解,请务必用以下题目自测,看我们对以下哪些问题需要及时地学习到位:


□ 我们的企业因提供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 现在我们企业急缺医疗物资、疫情防控用品,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可以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吗?


□ 我们企业进口了一批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用于捐赠,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吗?


□ 我们企业捐的是现金,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无法实现税前扣除,所以应当通过公益组织或规定级别的政府机构捐赠,对吗?


□ 我们企业捐的是物品,以前通过公益组织或规定级别的政府机构捐赠才可以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现在直接向定点医院捐赠了,也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吗?


□ 我们企业通过公益组织捐赠了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前税前扣除有限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已经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吗?


□ 我们企业做的是实物捐赠,可以按照捐赠物品的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且全部扣除吗?


□ 我们企业在向公益组织或者规定政府机构捐赠后,应该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用作于税前扣除凭证吗?


□ 如果我们企业是直接向定点医院做的捐赠,可以凭借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吗?


□ 我们企业为了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吗?


□ 我们企业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是四大类之一,在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可以由5年延长至8年吗?

前有万达,后有盒马生鲜。同为企业,有的在铺天盖地的信息中不知所措,有的科学筹划,果断止损。以下法律问题,也许您需要自测下是否早已解决:

□ 疫情影响了我们海外订单的履行,我们知道如何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吗?我们知道已经有企业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申请并取得了第一份“不可抗力”证明吗?(通过贸促会的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提交材料,需提交的材料有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 假设你的中国公司为货物出口卖方,如果部分国家因为疫情而对进口货物采取“禁止入境”的相对极端措施;或者部分境外公司可能因为疫情而拒收货物,或者因为卖方复工推迟、检疫增多、航路延误甚至取消,而主张变更甚至解除合同,我们知道如何应对吗?


□ 疫情影响了我们的还贷。法院已出文,会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但由此,银行就一定不能提前宣告我们的借款到期,或者单方解除合同吗?我们知道如何来主张“情势变更”吗?(请参见后文的如何自助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以下是我们需要与员工们一起自测的两个问题:

 

□ 我们知道上海人大已经通过立法将“个人隐瞒疫情列入征信黑名单”吗?


□ 我们知道如果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吗?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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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赁合同为例,如何自助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作为承租人,我能以“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系“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即减免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吗?作为出租人,我能以不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不同意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要诚信地先回答自己七个问题,或者说求解这道题,需要至少七个步骤。对于这些问题答案的举证尚不在七个步骤的讨论之列。同时,如果一方已经在之前出现了一般或者根本性违约,我们需另作讨论。简单讲,凡叠加一种个案中的特殊情形,我们都需要另作讨论。

 

第1问,你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了吗?如果成立了,我们进入到第2问。如果租赁事宜尚在磋商中但合同还没有成立,比如只签订了一份意向书,那么你的问题需要重新定义和归纳,且问题之解不在本章节里。因为情势变更仅适用于合同成立之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的讨论场景中。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情势变更理由不能用于解决你的问题。

 

第2问,疫情发生了,但是与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相关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吗?如果发生了变化,且与你继续履行合同相关,我们进入到第3问。如果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的变化与你的其他方面有关,但与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不相关,那么这意味着与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相关的情势没有变化,情势变更理由不能用来支持我们的请求。

 

第3问,这些变化是客观事实,而非你或者对方的主观构想吗?如果是客观事实,我们进入到第4问。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仅是我们的主观构想,换言之,我们认为一件事儿已经发生了,但是那事儿实际没有发生,那么情势变更没有存在的事实基础了,更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以换个角度,将我们主观意志可决定的原因性事件范围画个圈,最外延为界限,界内的事实可归因于当事人自身,如果是内因而非外因,则不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第4问,这个变化的程度并非轻微、一般的,而是重大吗?如果是,我们进入到第5问。如果不是重大的,仅是轻微的、一般的,那么就不是“大势”即外部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只能说“相关情况”有变化,不能将它升级认定为“情势”发生变化了。

 

第5问,这些重大的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吗?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吗?不属于商业风险吗?如果三个问题答案都是肯定的,我们进入到第6问。肯定的回答的例子是这样的:“是的,是双方无法预见的,一次突发事件,谁提前都没想到,这是意外”;“是的,不是不可抗力,我没有受到传染,但是商场被政府应急封闭了”;“是的,不属于商业风险,这是由于政府命令导致的,是行政风险”。如果有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比如,“老实说,我们有想到过的,只是没想到真的就发生在我们身上了”,“是个不可抗力,我和我的员工都被不幸传染并被隔离治疗了”,“准确讲属于商业风险,是由市场或行业规律导致的,与疫情和政府行为无关”,那么我们不能用情势变更来寻求法官对我们的支持。这些重大变化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6问,在这个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继续履行合同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也就是合同的一方明显不公平吗?如果不会显失公平,我们进入第7问。如果会显失公平,那么你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比如,“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导致商场内的商铺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客流量锐减80%,仍然要求承租人以固定租金而无提成收入方式支付的租金,出租人没有租金损失,社会的异常变动引起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了,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才是公平的。而如果采用“保底租金+提成收入”,或者“房屋租金+市场管理服务费”方式的,则另当别论。

 

第7问,在这个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而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吗?如果确实不能实现,那么你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如前述,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如果仍能实现,那么疫情无法成为我们变更或解除合同(比如作为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或者作为出租人不继续出租房屋)的理由。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诚信地履行。当然积极协商总是一条寻求最佳问题解的好路径。


如需了解更多的信息,请参阅以下链接:

视频-上海医疗专家组组长张文宏老师最新演讲:科普传染病知识


税收优惠、减免租金、金融支持……沪28条综合政策举措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


上海高院出台10条意见,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实务指引: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劳动关系处理


实务指引: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商业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以上为莘闵常年法律顾问李辽祺律师团队专为莘闵留创园入驻企业供稿。


李辽祺  高级合伙人、律师


王海斌  合伙人、律师


孙婷   律师


刘欣琪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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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莘闵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闵行区第一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三十年”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杰出成就孵化器。园区已形成了阶梯式孵化服务体系,为海内外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零距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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