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52条,若保险标的(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可拒赔。本案中,车辆长期高频次接单,显著增加行驶风险,符合免责情形。
车主投保时隐瞒网约车运营事实,违反《保险法》第16条“如实告知”义务。事故后刻意隐瞒运营记录,进一步构成主观故意欺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此外法院强调,事故发生时是否在运营不影响拒赔结果,判断标准在于车辆使用性质的长期改变,而非事故发生的瞬时状态。即使事故发生时未接单,长期高频运营已导致保险标的(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超出保险公司承保预期风险,符合免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