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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定义及表现形式题
(一)定义
《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
《反保险欺诈指引》(2018):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其中,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二)表现形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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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及反欺诈的意义
保险欺诈的危害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反欺诈的意义
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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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者概况
(一)机会性欺诈者
机会性欺诈者通常是平时的遵纪守法者,但他们发现了实施保险欺诈活动的机会。例如,这种类型的欺诈者可能会认为保险公司有无限的资金,并突然意识到可以通过编造某种类型的事故(或)索赔从而收回前几年支付的保费。
(二)职业欺诈者
以保险欺诈活动为生或收入来源的欺诈者。职业欺诈者可能会在被发现前持续作案,并针对多个保险人。能够开展复杂和广泛的欺诈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职业欺诈者的一种升级。这类欺诈活动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资助其他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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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责任
(一)刑事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198条第1款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行政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民事责任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以及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是弥补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有效的渠道,但是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获取理赔金等行为则属于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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