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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现状及规范化要求—万凯副研究员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现状及规范化要求—万凯副研究员 水产科技在线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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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需要持续监测,才能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维护饲料行业和养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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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需要持续监测,才能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维护饲料行业和养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文/飞禧特 整理

 

受生猪产能下滑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等影响,全国工业饲料产值和产量下降,产品结构调整加快,饲料添加剂产品稳步增长,规模企业经营形势总体平稳。据统计,2019年全国饲料总产量达到2.29亿吨,广东省仅次于山东省,位列第二,达到2923.8万吨,同比下降8.3%。在饲料生产维持平稳的同时,各级饲料管理部门积极采取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行动,取缔、查封了一批违法企业,处理了一批违法分子,饲料质量明显提高。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需要持续监测,才能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维护饲料行业和养殖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21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产营养与健康养殖创新科技论坛上,广东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万凯副研究员带来《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现状及规范化要求》的报告

广东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万凯副研究员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2019年,在抽检的181批次产品中,有10批次产品强制性指标不合格。其中,黄曲霉毒素B1超标产品2批次,铜、锌超标产品6批次,添加禁用药物乙酰甲喹产品2批次。从抽检结果看,全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处于较好水平。与全国饲料监督抽查出现问题一致。
 
也就是说在饲料产品中,真菌毒素和重金属超标,超量使用药物添加剂、违规添加禁用药物、产品质量控制不严等仍然是主要问题。其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生产过程污染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二是原料查验检验制度落实不严格;三是贮存或运输不合理;四是管理规范有关制度执行不到位。
 
在验收过程中,万凯副研究员发现,多数企业对《规范》理解不到位,对《规范》的强制性普遍认识不足,想申请示范企业的才重视。存在文件规定和实际实施“2张皮”现象,制度规程的名称、制度内容的标题、记录的信息与《规范》或多或少的不一致。
 
在原料查验要求方面,部分饲料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未对所有的供应商进行评价,收集的资质不全,提供的生产资质过期,特别是对经销商的评价中该问题更突出;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查验,记录信息不全;进货把关不严,卫生指标超标原料、无许可资质原料、食品级添加剂;总部提供的核心料不作为供应商进行评价;原料卫生指标验收值不具体,未包含国家相关产品中的卫生指标规定。
 
在配方管理方面,企业有配方管理制度,但存在以下问题:企业配方设计相关人员不太熟悉饲料法规及限制性规定;制度内容本身存在缺陷,如缺配方设计、审核、批准、更改的内容;实际工作与制度中的规定不一致,如在制度中要求各级主管签字,但实际上在财务经理、生产主管均未签字的情况下,配方调整已经生效并投入实际生产,如材料审查时发现产品配方在验收前不久发生变化,但是没有更改的记录,也没有有效的书面传递,如使用未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如甘氨酸锌。
 
标签管理制度同样存在问题:标签信息与实际产品配方信息或企业标准不一致。如20%乳猪浓缩料DT2011标签中维生素A、维生素B12、锌的含量标示与企业标准不相符;乳猪配合饲料GM000A标签,粗蛋白质、粗灰分、赖氨酸含量、总磷含量的指标与企业标准不符。产品标签与《饲料标签》标准要求不相符:《饲料标签》已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截至验收日,尚有部分产品的标签未进行更新,仍使用原标签,导致标签内容不符合新标准的规定;部分标签遗漏添加喹乙醇等药物的标示;标签的内容部分信息看不全;标签中个别字词表述不清,有歧义。标签台帐格式与制度规定不符。标签领用表中使用量栏未填写。标签销毁未建立记录。
 
现场质量巡查存在问题如下:未按规定执行现场质量巡查工作。对现场巡查制度的理解不到位。现场质量巡查记录的内容与《现场质量巡查制度》中的规定不一致:制度中规定的位点没有规定成品库和混合均匀度要求,但要求中有规定,实际巡查时未涉及;巡查记录存在缺项;不同产品线巡查记录混乱;同一份巡查记录在不同厂区混合使用。
 
产品质量检验存在问题如下:产品标准中部分标准不是现行有效的,使用作废标准(如GB/T 19817-1999、GB/T 17818-1999等),且标准内容前后不一致(共性问题,应为一个“模板”所致);标准中规定复审周期为三年,但有效期为4年,无法保证多余1年标准有效性;出厂检验项目仅规定了“感观指标”;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规定存在缺陷;质量标准中的控制指标规定不合理,如:产品中对锌的规定为333- 18750mg/kg,上、下限相差60倍之多!对维生素B12的规定为0.01-0.12mg/kg,但检测方法中的检测范围规定要求大于0.25mg/kg ,等等(形同虚设)。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与产品标准中的内容不一致;出厂检验记录缺少原始记录(解释为使用近红外方法检测的);出厂检验记录内容与企业标准中的规定不符合,如规定了水分、感观和净含量,但实际完成的指标多于上述规定。
 
产品留样观察存在问题:企业设有留样观察室,但留样观察制度中未规定部分产品(如颗粒料、粉料、预混料等)的留样期限或规定存在问题,如:“颗粒配合料保存期两个半月”不能保证鱼配合饲料的保存期限要求(企标规定有效期为60天)。留样观察频率的规定不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规定不合适!)。留样观察记录中观察频次与规定不符(执行不符合!)。留样观察记录与留样观察实际不符。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未规定。留样贮存环境未规定要求,温度规定宽于标签要求。
 
不合格品管理存在问题: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和处置记录,但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台账与返工记录中的回机数量不符。不合格品的标识存在缺陷,本着“废袋利用”的原则,使用废袋包装,但缺少明显的标识。记录与实际工作不符,如:2016年8月1日记录2.36T青鱼料131的处置方式是“作回机处理,按5%添加到同品”,8月1日的处置结果为“按照配方师要求,于8月7日已处理在同品种中”,而查7日的生产记录,当天未生产该产品;8月2日的鳊鱼121的3.6T退回料也有按2%回机,但记录的8月11中当天只生产了40T,与实际不符。
 
检验化验室管理存在问题:有检验管理制度,但制度规定存在不足。检验化验室布局不合理如办公室位于天平室和检测室中间;前处理室缺少必要的通风柜;乙炔瓶与原子吸收仪置于同一个房间放置,缺少必要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大量的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与留样同房间放置。留样室改作人员办公室,放置试剂;仪器室同时兼作办公室。实验室操作面积过小,功能区交叉或禁忌功能区共存(共性问题)。实验室人员办公区设置在操作区内,饮用水杯放置于操作台面上,容易与其他试剂瓶混拿(高度危险系数)。实验室温度计显示与实际温度记录不符合。天平室环境记录的温度为27.6℃,与相应规程要求(<25 ℃)不符。没有固定的标准溶液配制区域和标定区域,现有的滴定区域在样品前处理室,房间内交叉污染严重。冰箱管理混乱:存放标准物质的两台冰箱既有标准物质,也有配好的标准溶液,还有无标识试剂,环境控制混乱,有交叉污染风险。气体钢瓶无防倒、防爆等安全措施。实验室的部分设备的摆放存在问题,如元素测定前处理室,同时将烘箱和马弗炉摆放在该房间,前处理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酸气会严重腐蚀检测设备。
 
在检验化验时,粗蛋白检测过程中的标准溶液浓度、滴定体积和环境条件全部不符合标准要求如原子吸收1个月做一次标准曲线,且曲线的相关系数规定≥0.95即可;1本原始记录本只记录一个温度和湿度;采用GB/T 6437-2002方法磷酸氢钙中的磷,结果有误。使用作废标准进行样品检测(不知道标准已经更新!)。存在把清洗好的容量瓶放在烘箱内进行烘干的错误做法(影响定量结果!绝对不允许!)。存在把盛有配制好的标准溶液的容量瓶直接放在冰箱中的错误做法(对标定有影响的!绝对不允许!)。相关人员不了解检测业务流程,对标准和基础的检验业务不熟,虽然根据要求取得了检化验员资格的,但实际检验知识太缺乏,需要进行专业性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能力和检测水平。
 
仪器设备使用也存在问题:有操作规程,但规程内容存在缺陷,特别是操作步骤和日常维护:规定了仪器的维护是每周做一次结果校核,但年度维护是拭擦整台仪器即可。有仪器档案,但仪器档案中没有使用记录的存档;对仪器档案规定存在缺陷对仪器设备进行了检定/校准(《规范》中没要求),但未对结果的评价。(做了无用功,花了冤枉钱)。缺少对仪器设备使用状况的了解,不会使用“停用证”。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分册设立(企业内部检测中心与分厂共用仪器,分开记录),易导致运行状况记录不连续。仪器信息混乱:实际使用的分析天平型号为FA2204B,检定证书的型号为AL-C-210.4,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一机一档”的理解不到位。
 
检验记录存在问题:有仪器使用记录,但记录存在问题,如:液相色谱的记录没有柱压、柱温、流速等信息;仪器记录中没有样品名称或编号,仅以“成品”和“豆粕”标注,无批次信息,解释为编号太复杂写不下。检验记录中信息不全,总会缺少点信息。如稀释的过程相关信息没有记录下来等。记录格式不规范,未设计必要的表格,被称为“万能”记录表,常常会丢失必要的信息(如粗蛋白、水分、粗灰分、钙、磷使用同一个表格进行记录!)。不计起始与终止值,仅计间隔值,失掉了观测的原始性,如滴定用量体积、烘干或培养时间等。记录的次数不够,不足以证明达到要求,称量恒重等,至少应有两个以上读数,以证明在规定要求范围内。记录更改不规范,只是用笔重新使劲描写,看不出原来的数据。记录的有效数字不规范,没有按照方法的要求去做。
 
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问题:有管理制度,但部分制度内容存在缺陷,或工作实际与制度内容不符。试剂和溶液使用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标准和方法的要求(如标准规定的0.05mol/L的标准溶液,实际配制成0.0784mol/L),表现为对相关标准内容不了解。实验室领用化学试剂登记表中记录了1个月出库1次,明显与实际工作不符。储存水的洗瓶上全部缺少标签,无法区分一级水和三级水。标准溶液标定基准物称量小于0.5g时没有按规定精确至0.01mg。根据样品前处理室内放置的溶液瓶签上显示的有效期,表明溶液已过期。试剂溶液瓶上未标注有效期或未标明介质。
 
检验能力验证存在问题:基本能进行检验能力的验证,但存在以下问题:检测人员对照相关规范的要求,知道需要进行能力验证工作,但对 业务流程不熟悉,未能掌握工作关键点,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记录信息不客观、不真实如通过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进行能力验证,有7.7、7.10、7.19等3天的结果,并进行了计算和分析,但核查原始记录,7.10从仪器到原始记录全部缺失,且从原始记录中发现7.7测定的是P070401样品,7.19测定的是P071601样品;评价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只有记录内容,对结果缺少评价。
 
《规范》饲料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规范》共5个制度(现场质量巡查制度-25条、检验管理制度-26条、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30条、产品留样观察制度-32条、不合格品管理制度-33条);检验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档案-29条(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等);检验和产品标准出厂检验-27条、自行检验-28条、型式检验、能力验证-31条(有验证结果评价),企业标准-27条(已备案、在有效期内)。
 
对现场质量巡查制度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对检验管理制度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对出厂检验的要求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 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自行检验的要求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检验仪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 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 编号、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员等信息;(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 使用记录等内容。
 
对试剂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容。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剂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对检验能力验证的要求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 编制评价报告:(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关于留样观察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关于不合格品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 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期、处置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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