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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2022年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开始!

注意啦!2022年贸易型总部和民营企业总部申报开始! LCN临港企业荟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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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


为全面强化本市“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总部企业,市商务委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度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工作。为做好新片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条件

贸易型机构总部应注册且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二、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认定条件

民营企业总部应注册且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民营资本比例超过50%,同时,对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应分别满足:


(一)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二)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

2.本市企业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3.本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本市企业拥有2个或2个以上除本市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



三、申报认定办法

(一)申报贸易型总部的企业请在8月22日17:00之前向投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金融贸易处初审。

1.2021年度审计报告(对申报平台交易类贸易型总部企业,另需就注册会员与上年度交易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贸易型总部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民营企业总部的企业请在8月22日17:00之前向投促中心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金融贸易处初审。

1.民营企业总部申报表(附件2);

2.2021年度审计报告;

3.分支机构名单。



四、联系方式

地址:申港大道200号综合楼812室

联系人:钱君 张荣

电话:58285050-8078

        6828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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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临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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