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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一方、被收购方、或者合营企业是在欧盟设立的经营者,并且上一会计年度在欧盟的营业额至少为5亿欧元。 -
合并各方、收购方和被收购方、或者合营各方和合营企业在签署集中协议前的三年里从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资助合计超过50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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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现有三部公共采购指令等规定中的规则,公共采购项目的预计金额等于或大于2.5亿欧元,并且,在划分标段的情况下,该经营者投标的标段的累加预计金额等于或大于1.25亿欧元。 -
该经营者及其关联企业(包括其在涉案项目中合作的下游分包商、上游供应商)在申报时的过去三年里从同一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资助合计等于或大于4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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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收到150份公众意见(包括4份来自中国机构的意见)。 -
绝大部分欧盟成员国支持新立法,个别欧盟成员国要求提供更多证据以支持新立法的必要性。 -
许多欧盟成员国提出识别外国补贴的难度,特别是涉及国有企业时。 -
一些欧盟成员国提出新立法不应比欧盟竞争法/国家援助规则更严苛。 -
几乎所有欧盟机构欢迎新立法,许多指出特定行业存在严重外国补贴。 -
一些欧盟机构提出新立法应当设计合理,避免抑制外国投资。 -
非欧盟机构大都认为新立法是没有必要的。 -
一些非欧盟机构质疑新立法可能违反国际规则,对外国企业和欧盟企业区别对待,增加行政负担。
大成反垄断团队
邓志松 律师
大成北京
专业领域:竞争与反垄断、公司与并购、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
电子邮箱:zhisong.deng@dentons.cn
戴健民 律师
大成上海
专业领域:竞争与反垄断、公司与并购、争议解决、生命科学与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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