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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隐瞒病史有什么后果?

【以案说险】隐瞒病史有什么后果?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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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坚持诚信 保障权益



隐瞒病史

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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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被保险人郑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并按规定签署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及投保人承诺函等保险单证。 


       同年6月30日,保险公司收到报案称被保险人郑某于6月27日下午在体育场打完球准备返回家中时,在停车场突发疾病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在收集相关理赔材料后,确认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人郑某的病历第2页写明“患者存在既往心脏搭桥史”,“PCI 术后”。而原告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中的第七条询问告知事项之第2条“被保险人目前是否患有或者曾经患有下列症状或者疾病:……心绞痛、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处,投保人郑某回答情况为“否”,且郑某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处已签字确认。投保人显然在投保时向保险人隐瞒了重要事实,未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相关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大事实,严重违背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相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并解除与郑某的保险合同。 


       之后被保险人家属提请诉讼,经法院审理,支持了保险公司观点,被保险人家属最终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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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了解保险保障内容和除外责任,同时也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隐瞒,特别是在健康险、意外险等人身险购买投保过程中,务必核实是否保障疾病身故及相关除外责任,并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坚持诚信原则,才能确保投保的内容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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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是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45亿元,全国设有143家分支机构。中银保险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市四川中路321号9楼、11楼。本公众号为您优选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提供快速便捷的优质服务,更有各类热点信息、优惠福利,贴心保障每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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