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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保险公众宣传日|这些保险知识您了解吗?

7•8保险公众宣传日|这些保险知识您了解吗?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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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守护稳稳的幸福



7·8

保险公众宣传日






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










2022年7月8日是我国第十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奋进新征程,保险守护稳稳的幸福”。本篇保险科普帖,希望可以帮助大家认识到保险的价值,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守护稳稳的幸福。







什么是《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

《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投保人要尽到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面保险人则要尽到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如果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的一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再比如保险人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或者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首先必须是法律上承认并且可以主张的利益。由不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得作为保险利益。比如,以盗窃而来的财物投保财产险,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是可以实现的利益。仅由投保人主观上认定存在,而在客观实际中并不存在的利益,不应作为保险利益。最后,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用货币形式计算的利益。财产保险的利益包括财产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并能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购买保险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以下几项也值得大家注意:

1.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内容

投保时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了解投保须知,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利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领取方式、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规定、产品期限等内容。不明白的地方要联系销售人员或咨询客服人员详细询问,不要望文生义。


2.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真实情况

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所询问的事项,尤其是实质性重要事实,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逐项如实填写,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反映保险标的真实情况,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被保险车辆情况。投保单需要经由本人亲笔签字,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3.不要轻信部分平台或机构不实宣传

一些互联网平台或机构为了增强宣传效果,会冒用保险公司名称、LOGO,虚构保险承保情况,谎称与保险公司存在战略合作,提高自身产品的可信度。


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假借保险之名非法集资,或者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骗取消费者资金。


请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轻信,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核实,或者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合作的情况。

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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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是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45亿元,全国设有143家分支机构。中银保险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市四川中路321号9楼、11楼。本公众号为您优选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提供快速便捷的优质服务,更有各类热点信息、优惠福利,贴心保障每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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