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促进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才集聚,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现就启动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奖励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原则上适用于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并已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境内外仲裁、商事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含国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外国及港澳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中外联营律师事务所)、公证、司法鉴定、域外法律查明、法律科技、法律媒体、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
其他有利于临港新片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或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交流的组织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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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机构落户奖励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设立证照,申请单位及团队简介;
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境内外争议解决机构需提供);
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人员办公、设备的现场照片;
税务机关出具的机构纳税证明;
五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
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发展能级、影响力证明材料:
境外知名仲裁、商事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能级、影响力的材料,如全球仲裁观察等业界知名期刊评论推荐机构等;
外国或港澳律师事务所:提供能够证明其能级、影响力的材料,如近3年入选世界著名法律评级机构榜单、参与的国内外重大案件等;
境内律师事务所:提供获得全国或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材料、税收发票等营业收入证明材料(尚未落户的提供上年度税收发票等,已落户申请后续奖励的提供落户以后的税收发票等);
法律科技、法律媒体、法律培训等法律服务新业态企业:提供上年度税收发票等营业收入证明材料。
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公用房扶持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与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法律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需提供)
申请单位设立证照,申请单位及团队简介;
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人员办公、设备的现场照片;
入驻企业物业租金支付证明;法律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还需提供装修支出证明(以银行票据为准,如银行回单、汇票附件等);
园区运营主体收取租金证明(如银行回单,该材料请加盖运营主体公章);
税务机关出具的机构纳税证明;
五年内不将上述租赁用房对外分租或转租的书面承诺;
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专业服务奖励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设立证照,申请单位及团队简介;
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法律专业服务影响力的证明文件,如胜诉裁判文书、全国表彰推广宣传报道等;
税务机关出具的机构纳税证明;
五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
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举办活动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设立证照,申请单位及团队简介;
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法律活动影响力的证明文件,如媒体宣传报道等;
临时仲裁需提供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仲裁员身份证明、费用凭证等;
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法律活动预算与实际支出明细表,以及对应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付款会计凭证等);
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设立证照,申请单位及团队简介;
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知名院校机构教育培训证明文件(如学历证明、学位证明、结业证明、缴费凭证等);
税务机关出具的机构纳税证明;
五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
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优秀法律服务团队奖励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设立证照,团队组成及业绩介绍;
申请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缴纳社保证明文件;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提供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团队创收证明(法律服务合同及对应发票);
税务机关出具的机构纳税证明;
五年内不迁离临港新片区的书面承诺;
申报材料及其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管委会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经济贡献奖励、招商服务奖励、人才保障与便利政策的,按照管委会相关政策执行。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22日(含双休日)。
(二)申报奖励和补贴计算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三)申报途径:
线上提出申请、线下提交书面材料。
线上申请:打开“一网通办”网址--切换“部门、区、管委会”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线上服务--办事汇“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法人登录--政策大厅--搜索“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扶持申报。上传文件格式为PDF。
线下提交:纸质版材料提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处,地址:环湖西三路880号A540。纸质版材料需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一式两份。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且附目录,装订成册,封面法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管委会视情可要求申请单位补交其他有关书面材料。
单位完成申报后,由管委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给予扶持。
政策咨询:
江老师:18301706303
张老师:13661528933
技术咨询:
021-60336595
来源:上海临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