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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锦囊丨留学回国人才如何落户?临港新片区政策及申请流程在这里!

政策锦囊丨留学回国人才如何落户?临港新片区政策及申请流程在这里! LCN临港企业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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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归国人才落户政策

临港新片区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

打造创新活力迸发的海内外人才高地

加大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引进力度

落户政策诚意满满

  申请条件为何?

  申请材料需要什么?

  落户政策有什么调整?



01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应是在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信誉良好,并在本市正常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100万元人民币)。



02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01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


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半年。


02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03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0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学者等≥1年。


0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前4类留学生半年 1倍社保基数落户

第5类留学生1年1.5倍社保基数落户

符合条件的博士留学生可直接落户上海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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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名单共921所,见下方链接内文“附件2”部分。

http://service.shanghai.gov.cn/XingZhengWenDangKu/XZGFDetails.aspx?docid=REPORT_NDOC_002689



附:

本款第2、3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2年;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国(境)外学位。

本款第5项所指国(境)外学士学位如为最高学位的,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本科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2年。如最高学位为硕士的,国(境)外学士学位可不受前述限制,硕士阶段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在国内校区或分校有就读经历的,累计在外学习时间和获得的学分一般≥总学习时间和总学分的50%;被国(境)外高校录取后如利用暑期等在国内通过非学历教育获得学分的,累计在外获得的学分一般≥总学分的80%。



03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01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原政策:回国后首份工作必须在上海,现政策只要求两年内来上海市工作,对首份工作地点不再作要求。


02

就业于符合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


就业于符合条件的合伙制企业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03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2年,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04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05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06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04 

激励条件


01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02

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03

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05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06 

提交的材料


单位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2.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3.《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4.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5.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档案为非本单位保管的,由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



其中,第1项材料仅需单位首次申请(注册)时提供。



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核心成员,单位另需提交:


1.企业验资报告


2.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3.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至少1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企业章程及相关决议。


其中,第4项材料仅需团队核心成员申报时提供。


个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个人有下列情形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1.落非社区公共户的,提供在沪落户地址材料。落户本人在沪房屋的,提供房屋有效权证;落户在沪直系亲属房屋的,提供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入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同意入户意见书。


2.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


3.有子女的,提供子女出生证及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承诺。



本实施细则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重复提交。



07 

申办流程


01

申请单位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扫描件等电子文档。


0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补齐或重新上传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入人事档案核实阶段。


核实通过后,申请单位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受理,受理部门核验原件、根据实际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0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04

审核通过的,由“一网通办”系统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审核不通过及审核过程中退回的,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上述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或退回的结果及理由。


05

核通过的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08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在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前与其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及以下16周岁以上且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一并提出。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


申请人子女或配偶暂未回国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待回国后再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09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01

配偶和子女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材料、子女出生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材料。


02

在沪档案保管单位提供的配偶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配偶来本市前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03

放弃随迁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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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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