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6月正式印发《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11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子女3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5天育儿假。
接下来,我们对产假、生育假、育儿假做一点政策解读!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60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
产假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劳动基准范畴。而生育假和育儿假是对于合法生育职工的奖励。
生育假是与产假连在一起休的,加在一起至少可以连休158天。
女职工第一年的育儿假是否与生育假连在一起休,职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安排。
60天生育假与产假连续使用,生育假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但是遇到双休日不顺延。
每年的育儿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中的女方可以享受生育假,夫妻双方分别可以享受育儿假,就假期享受而言,并无在上海缴纳社保或户籍在上海的条件限制。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属于女职工主动放弃剩余假期的,照常领取生育津贴,但是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补偿;如属于在企业要求下女职工放弃剩余假期的,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企业应支付工资补偿,具体标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同时上海还执行生育生活津贴“补差”政策。如果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或企业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撰稿:陈 吉
编辑:邱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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